青岛海事法院出台实施意见 助力新旧动能转换

2018-04-11 14:0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郭欣

  大众网青岛4月10日讯记者 郭欣 唐嘉宝 通讯员 王靖媛) 4月10日上午,青岛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发布会上,青岛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伟介绍了《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该院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谋划和推进工作,以加强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深化海事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动力,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海事审判体系,全力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有效发挥了海事司法职能作用。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和海事执行案件1843件,同比增长44.7%审执结908件,同比增长2.3%,审判执行工作呈现收案大幅增长、案件质效稳步提升、案件类型不断扩展等特点。
  据悉,《意见》共16条,分三个部分,主要从提高思想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职责定位和具体措施。其中指出,海洋是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是培育新动能、引领新增长的重要领域。海事司法是推动海洋经济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要明确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将海事司法工作融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去思考、谋划和实践,切实增强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创新引领,加强产权保护、海洋保护,立足海事司法法定职能,为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切入点、着力点,积极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海事审判体系,充分运用海事海商审判、海事行政审判和海事执行等一系列司法手段,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强化对海洋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引导功能,依法保护海洋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依法限制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产能扩张,依法禁止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进入市场,推动形成提质增效、规范有序、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交易秩序和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为辖区青岛、烟台发挥“核心引领”作用,为促进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经济改革发展示范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围绕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意见》提出,要依法保护海洋新产业,为加快建设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保护海洋新业态,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和海洋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保护海洋新技术,为实施“智慧海洋”“透明海洋”工程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保护海洋新模式,为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限制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产能扩张,促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依法禁止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进入市场,不断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探索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形成化解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纠纷的整体合力;加强海事司法需求动态研判,提升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强审判执行管理,规范海事司法行为,切实提升海事司法质效,最大限度满足新旧动能转换对海事司法的需求。要加大海事司法人才培养力度,按照“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创新海事司法人才培养机制,为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发展规划提供持续有力的人才支撑。要加强国际海事司法交流,不断提升海事司法软实力,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要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为法官审理案件、为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快捷的途径,全方位提升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的能力水平。
  相关新闻:针对实施《意见》的4起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经济形势不佳,贸易纠纷下经常发生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纠纷,这种纠纷最终波及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导致产生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纠纷。对此类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审查应当审慎。本案例对此类纠纷下对责任主体的确定、滞箱费的计算标准、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等问题都予以涉及,并给出了司法审查的统一标准。曾经与承运人沟通提货事宜,最终拒绝提货时责任主体为托运人而非收货人。即:当契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并存时,共同对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对滞箱费的标准按照约定说、租金说、集装箱重置价格说三个层次审查。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关系,各自按照其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港口建设合同纠纷案
  本案是一例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因该合同涉及标的额较大,履行过程中存在多份不同主体签订的合同,合同履行期较长,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停工、窝工,导致双方产生很大争议。法院对合同相对方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有关证明材料综合认定。各方已经按照《工程造价(结算)核定总表》确认并部分支付了工程款的情形下,除非异议方举证证明核定总表审核的工程项目超出合同的施工项目,否则应作为工程款认定的依据。鉴定公司对停、窝工的损失数额做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认定停工损失费的依据。
  船舶产权保护案
  本案涉及建造中的船舶的定义、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船舶所有权归属的认定以及与我国未建交的外国海事主管机关在我国境内进行船舶登记的效力等问题,具备3方面典型意义。关于“建造中的船舶”的定义:我国海商法以及船舶登记条例对 “建造中的船舶”的定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仅对“建造中的船舶”的起点进行了规定,但未对终点进行明确说明。本案中对于“建造中的船舶”的终点予以了明确;关于船舶建造合同项下船舶建造、建造完工、试航、试航合格后交付给造船船东等各阶段造船材料、建造中的船舶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对所有权的约定来认定;关于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事管理处的搁置状态临时注册登记的效力问题:因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已与我国断交,其行政主管机关未经我国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相应行政管理活动,涉及国家主权、外交关系与外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等问题,故以并非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范围为由未予处理。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裁决及仲裁协议及其中文译文是否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拒予承认的情形。对此,这起案件所具备的典型意义为对翻译员资质的认定:对于《纽约公约》中的“公设”的含义进行明确,并采纳我国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及翻译人员翻译的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裁决译文;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依照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规定认定仲裁协议并入的效力;仲裁送达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本案中,向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人送达,符合《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规定,也不与我国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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