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亲情回归家庭!青岛中院通报家事审判和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2018-03-06 16:2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时满鑫

  大众网青岛3月6日讯记者 曲顺 见习记者 滕晓阳 通讯员 时满鑫)3月6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青岛市中院民五庭庭长张信林和青岛市中院民五庭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刘琰出席了发布会,并通报了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和青岛法院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7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14824件,其中继承类案件占到45%,婚姻类案件占到45%—50%,这两类案件占到了青岛市家事类案件的绝大多数。青岛法院坚持“促进家庭文明、维护社会和谐”工作理念,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青岛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建立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家事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家事审判专业化团队,共有家事审判法官160多名。完善家事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动形成内外衔接、逐层化解、全面高效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联动解决新模式;抓好反家暴审判的点线面,把反家暴工作落实到立审执各个环节,构建全市法院反家暴立体网络。推广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对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引导当事人如实申报家庭财产,防止虚假诉讼,减少关联诉讼。健全家事案件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

  记者了解到,自制度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共回访当事人4500人次。推行婚姻冷静期制度,明确可适用冷静期制度的情形,法官主动了解把握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适时加以疏导、教育。“在没有出现婚姻死亡的情形时,我们不会判双方离婚,因为现在离婚问题不仅仅是双方的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我们应当尽量去调解、疏导。”刘琰在发布会结束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

  新闻延伸: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和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亲子鉴定是确认继承人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

    --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人修某辉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生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修某敬系被继承人修某辉之父,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生之子。修某辉去世后,产生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子。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支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们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亲子鉴定主要用于厘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衍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生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人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子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人身份,使二人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二:土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与慈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之父,慈某名下承包的土地来源于其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土地。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土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方代表。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月口粮地被征用,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走土地补偿款192 000元。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土地补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性不同。家庭联产承包所产生的是用益物权,其他方式承包所产生的是合同权利。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不是个人。该户成员平等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该户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户的承包经营权,不是个人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新的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都享有权益,因此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具体到本案,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所有成员中进行分配。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并非该承包户中的成员,所以无权分得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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