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正式施行 涉毒艺人演出及作品将受限

2018-01-11 17:50:00 来源: 青岛大众网 作者: 王梦馨

  大众网青岛1月11日讯记者 王梦馨)青岛大众网(微信号:qingdaodzw)记者11日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人大常委会第222号公告向社会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此《条例》规定,涉毒艺人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文艺演出将受限制,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作品及广告也将禁止播出。

  《条例》共分七章六十五条,主要从禁毒工作体制和职责、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工作保障等方面对全省禁毒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多项规定和措施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鲜明的地方特色。其中,针对近年来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涉毒艺人、涉毒寄递物流、涉毒网络信息、“毒驾”、吸毒专用工具等社会热点问题和法律管控薄弱环节,《条例》中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和管控处罚措施。记者从《条例》中了解到,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

  此外,《条例》更加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和人文关怀,对吸毒人员帮教、戒毒、矫治和挽救的措施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条例》中规定,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并且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并且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但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且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将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以便于吸毒人员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减少社会歧视。为最大限度地关爱救助吸毒人员及其家庭,《条例》规定了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法定关系人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据了解,下一步,青岛市各级各部门将面向全社会开展《条例》的普法宣传,做到人群全覆盖、场所全覆盖、时段全覆盖,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主要内容,积极参与禁毒斗争,支持、配合和监督禁毒执法活动。同时,青岛市将依据省公安厅研究制定的《条例》释义和相关执法裁量标准,抓紧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述职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动作”及时规范落地实施,推动新时代禁毒工作迈出新步伐、实现新突破、见到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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