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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以执行和解破解14年执行难题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王海声   2017-07-14 17:55:00

关键词: 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执行和解;执行难题

  大众网青岛7月14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王海声)近日,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在办理山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一案中,积极作为,与法院一道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使一起历时达14年之久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得以执行完毕,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1998年11月,青岛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甲银行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由山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青岛市太平路的部分房产作抵押。后某甲银行将债权债务转让给某乙银行。某乙银行因借款公司未按照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将该借款贸易公司及山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2000年10月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该贸易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银行对被告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山西某实业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两被告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遂依法查封了山西某实业公司的抵押房产及另2套房产,并将另2套房产先行拍卖,所得款项87万余元结算后发还给申请人某乙银行。之后因山西省太原市中级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查封了已拍卖和已办理抵押的房产,法院遂停止了对已抵押房产的继续拍卖。

  时隔近14年后,2014年8月18日,青岛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债权债务转移成为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某实业公司的已抵押房产。

  由于执行周期过长,原本尚余的23万余元本金及利息已累计至97万余元。山西某实业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受理后,努力克服涉案企业、人员众多,案件时间跨度较长等困难,经过多方调查核实,最终就本案执行活动中法院无其他法定中止执行情形,明显超出正常办案期限等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纠正。此外,针对山西某实业公司反映的法院已拍卖的2套房产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房产等申诉事由,向该公司说明事实,阐明法理,详细说明了申请事由不成立的原因,稳定其激动情绪。

  为尽快促成该案结案,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与法院积极沟通,共同努力,最终于2015年5月11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山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青岛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40万元,使这起长达14年的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对于超执行案件期限问题,法院也据此制定了提高执结效率的有效措施,要求在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矛盾的同时,全力减少超执行案件期限案件。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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