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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企业就企业用工进行普法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2016-04-29 15:37:00

关键词: 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举证;录音证据;合法权利

黄岛法院法官到企业就企业用工进行普法

  大众网青岛4月29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韩江龙 丁德振)近日,黄岛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原告青岛某金属制品公司对裁决书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服,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2014年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由职工承担诉讼费。黄岛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在审理后,判令该某金属制品公司与路某存在劳动关系。

  下班途中受伤害 企业否认系职工

  2014年8月,职工路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需要认定工伤时,青岛某金属制品公司矢口否认路某系其职工。路某主张其在某金属制品公司的硫化车间工作,但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投缴社会保险。2014年8月,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再未到该公司工作。

  职工举证据 企业仍狡辩

  为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职工路某提交了其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谈话录音以此证明系该公司的职工。

  该金属制品公司辩解无法查实路某所提交录音的真实性和录音时间,李某在录音中并没有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就保险问题向路某进行了解释。李某对公司的用工情况并不了解,不能证明路某就是公司的职工。同时,该金属制品公司不认可路某系其单位职工,向本院提交了工资发放表和考勤表,称公司没有这名职工。路某对该金属制品公司证据亦不认可。双方矛盾尖锐。

  证据确凿 确认劳动关系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路某与某金属制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谈话录音中,李某承认路某没有入保险,即认可路某系其公司职工,因此依法确认路某系该某金属制品公司职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本案办案鲍广平法官介绍:职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虽然劳动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但仍存在个别企业为减少开支,而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投缴社会保险的情形,如职工存在受到伤害的情况,往往因为相关证据的缺失而相关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要积极收集包括与企业负责人之间的录音、视频、照片及自身的工资、考勤等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金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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