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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赖"强制执行 保护合法权益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6-03-09 20:34:00

关键词: 强制执行;电击器;开锁

  家住市南区的陈女士和翁某存在借款纠纷,市南法院判决翁某偿还陈女士借款200余万元,因翁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市南法院裁定将翁某名下崂山区宁德路一处房产折抵给陈女士。岂料案外人于某称其与翁某签订了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一直占着房子不给,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后,仍多次找借口不搬家。11月6日上午,市南法院对该房屋实行强制搬迁并查封。

  屋内发现电击器和电棍

  11月6日上午9时许,记者随同市南法院执行法官来到崂山区宁德路26号旺海花园小区,于某就住在二楼,法官敲门后发现里面没人,便电话联系了于某及其家人,于某称自己回不来,试图阻止法院的强迁行动。

  随后在派出所民警、居委会、物业工作人员及多家媒体的监督、见证下,执行法官依法强制开锁。开锁师傅发现,于某使用的是很难开的超B级锁,用工具敲击半天也没打开,只好用电钻来钻击锁眼,在场的民警和法官也一起帮忙,经过一个多小时才将门锁打开。

  执行法官和法警首先对房屋内物品造册登记,列明财产清单。看到家具电器齐全,证明于某并没有腾房的意思,甚至在屋内发现了电击器、电棍等物品。执行法官李志新表示,因天气原因,这次仅更换门锁,先不转移物品。

  随后李志新再次给于某打电话,要求其赶紧腾房,这次于某承诺11月10日将物品搬走。清点完毕,执行法官将该房屋查封,并在门口贴上了封条。

  案外人拿出租赁合同

  据李志新法官介绍,2008年1月,翁某先后四次向陈女士借款,共计235万元,到期后翁某未偿还一分钱,陈女士遂将其告上法庭。市南法院判决,翁某偿还给陈女士235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判决生效后,翁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陈女士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市南法院评估拍卖了翁某名下位于崂山区宁德路的一处房产,三次拍卖均流拍,后裁定将上述房产折抵给陈女士,房屋产权已于2012年5月转移登记至陈女士名下。2013年9月9日,市南法院发出公告,责令现住户于某在2013年9月16日前腾房。

  然而2013年10月27日,于某向市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翁某曾向其借款150万元,后无力偿还,便自愿将房屋租赁给其使用,期限为20年,两人于2008年5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法院撤销强制搬迁的公告。市南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于某请求继续租赁,应予支持,遂裁定中止对该房产迁让的执行。

  租住人承认合同伪造

  得知裁定结果,陈女士表示不服,认为合同是伪造的,遂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租赁合同上翁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且于某的儿子蔡某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承认:“翁让我住进去,我给占着,目的是让陈拍卖不成,2008年我住进去后,翁让我交物业费、水电费,以后翁给报销……”

  依据上述证据,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于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3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市南法院恢复了对该案的执行。

  2015年7月9日,执行法官电话通知于某腾房,并于7月13日到涉案房屋张贴公告,责令于某及其子蔡某等人于2015年7月19日前迁出该房屋,如到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随后于某称其儿媳已怀孕,便承诺孩子出生后过了月子再搬,申请执行人陈女士也同意了。然而到达约定日期之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于某等人却仍继续推脱,不予履行腾房义务。11月6日上午,市南法院依法决定对该房屋实行强制搬迁,历经波折之后,终于将房子交给了陈女士。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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