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那些事儿之“‘执转破’程序的适用

2024-05-31 15:30:2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执转破”程序是债权人债权获得清偿的有效手段之一,不仅强化了破产法的应用,也完善了破产制度与执行制度的有效衔接。市南法院法官对“执转破”程序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A公司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乐清法院申请对B公司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A公司遂以B公司资不抵债为由申请B公司破产,乐清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将案件移送至青岛中院,后青岛中院裁定由市南法院审理。市南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市南法院遂受理对B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法官介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选择通过执行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实际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都具有债务清偿的功能,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执行程序侧重于债务的个别清偿,而破产程序侧重于债务的概括清偿。当面对“僵尸企业”时,旨在“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纠纷的“执转破”程序不失为一个好选择。

  “执转破”程序的适用:

  1.启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被执行人必须为企业法人;第二是必须经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第三是被执行人需要符合破产条件,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1条及《指导意见》第3条延续了《破产法》的相应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级别管辖,基于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要求以及合理分配审判任务的需要,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换言之,“执转破”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受理。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综上,“执转破”案件最大的特点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高度融合,叠加两个程序的效益和优势。普通的破产案件审理依赖管理人清产核资、制定分配方案,而“执转破”案件在移送前,执行部门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调查等手段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预先梳理,在此基础上,破产程序可以依托执行程序,及时转化执行成果。下一步,市南法院将继续探索“执转破”机制,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在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上持续发力,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样板区贡献力量。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侯祥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