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瞒报事故,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80余万元

2023-10-09 14:03:3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朱有祥 桂林 青岛报道

  近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案例,2022年8月20日,青岛某建设有限公司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青岛某建设有限公司“8·20”一般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事故瞒报行为。同时该公司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与公司实际相符的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胡某签订合作协议后,以包代管,未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公司存在事故瞒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给予青岛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该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属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1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包括政务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要包括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两方面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侯祥家

责任编辑:苏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