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又流产,彩礼该当返还?崂山法院以案释法

2023-08-03 10:51:1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唐嘉宝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见习记者 王睿刚 通讯员 范天梦 青岛报道

  缔结婚姻时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是中国的一项传统习俗,也承载着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的美好期待。一旦未能如约成婚,原本象征美好寓意的彩礼就容易演变成双方婚约财产的纠纷。近日,崂山法院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成功化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既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实质性化解。

  小李和小刘网上相识,2022年10月4日双方第一次见面,12月1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日小李即给予小刘订婚彩礼26万余元以及价值5万余元的首饰一套。订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两边家庭也发生较多矛盾,导致二人未能登记结婚。因此,小李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订婚彩礼、礼品以及首饰费用共计32万余元。而小刘一方认为,上述彩礼是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是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且小刘在此期间已经怀孕,足以证实二人间确有夫妻之实,但因为小李单方面的原因退婚,小刘作为无过错方也为婚礼及医疗费用支出较多,且小刘亦给付小李手表等价值3万余元的礼品,故不认可小李要求完全退还彩礼费用的要求。庭审中,小李另提交其父母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据;小刘另提交其精神抑郁的相关病例。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说理,对案件开展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为: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具有特殊性,双方并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婚约目的未能实现,虽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女方确已怀孕且有流产后治疗精神抑郁的相关病例,全额返还彩礼对女方显失公平,应以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适当返还为宜,承办法官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情况、彩礼的使用情况以及双方家庭经济情况,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损益,温情劝解,最终令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刘返还订婚礼金15万元及相应首饰。

  法官认为,婚姻并非买卖,婚姻关系的缔结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彩礼作为一种风俗习惯本应当成为锦上添花的传统,而不应该成为男女双方利益纠葛所在。同时,每个人对婚姻都应秉持理性与谨慎的态度,婚姻并非儿戏,男女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与价值观,在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再去做出缔结婚姻的决定,不能被一时的感性所牵绊做出不成熟的行为,以免将来双方对簿公堂,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与最初的海誓山盟背道而驰。同时,男女双方也要做到相互理解与包容,婚姻不易,需要各方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看待,而不是没有进行综合考量的草率决定,这样才能在将来也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崂山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原则,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为目标导向,积极关注双方调解意向,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真正把服判息诉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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