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不牵绳,“狗咬狗”致死,法官调解化纠纷

2023-06-02 17:05:2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唐嘉宝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见习记者 王睿刚 通讯员 安睿 青岛报道

  现代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小狗作为宠物,但有的人抱着“我家狗很乖不咬人”“遛狗就要让它自由活动”的想法,选择遛狗不牵绳,此行为往往引发很多麻烦,宠物主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即墨法院受理一起因未管理好所饲养犬只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该纠纷成功调解。

  2023年4月,史某携带自家白色宠物狗前往曹某经营的家庭农场采摘,后曹某所饲养的狗进入农场。二犬只均未牵绳。采摘期间,史某将宠物狗放置于园内任其跑跳,在此期间该宠物狗被曹某的狗追赶撕咬最终死亡。史某认为曹某未将自己的狗管理好导致其宠物狗死亡,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要求赔偿。曹某认为史某将宠物狗带至公共场所但未牵绳亦存在过错,双方针对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遂诉至即墨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当对宠物狗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曹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义务,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且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本案中,史某的宠物狗系其合法财产,因曹某管理疏忽导致其饲养的狗将史某的宠物狗撕咬死亡,应当对宠物狗的死亡后果承担部分责任;而史某将宠物狗带至公共场所,在发现体型较大的狗入园后并未对自己的宠物狗进行保护而是任其在园内奔跑,对宠物狗的安全管理亦存在一定疏忽,对于宠物狗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当场赔偿了史某宠物狗治疗抢救费。

  法官介绍,养狗遛狗要牵拴好,安全防护不可少。宠物狗饲养人应遵守规定、文明养犬,在携宠外出时,一定要记得牵好狗绳,做好安全措施,避免伤及他人的同时也保护好自己的宠物,否则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路人也切勿随意逗弄他人的宠物狗,以免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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