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私封阳台,拆还是不拆?

2023-05-24 11:08:0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张小岭 谭美娜 青岛报道

  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双方当事人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因装修押金未予退还及阳台封闭等事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本着契约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绿色原则,依法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业主于某在房屋交付后,先后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三份协议,分别约定“阳台不经批准严禁封闭”“禁止安装任何防盗网和封闭阳台(经批准的统一方案除外)”“小区内封闭阳台的方案,由物业公司广泛征询业主意见,当同意封闭阳台的业主达到70%以上时方可加装,或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如业主自行加装防盗网和封闭阳台,除依照相关规定拆除并恢复原貌外,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业主承担。”

  2019年,于某在未征求物业公司意见的前提下,对阳台进行私自封装。2021年7月,物业公司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7日内将擅自加装的封闭阳台自行拆除,但于某未予拆除。

  2021年8月,因物业公司一直未退还2000元装修押金,于某向莱西法院提起诉讼,物业公司反诉请求于某立即拆除违章构建物、将阳台恢复原状,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

  三份协议白纸黑字约定得很明确,即便不开庭,法官也知道于某确实违约了,但是已经封好的阳台说拆就拆?这既不经济又不环保,于是法官决定到现场看看。

  经过现场勘查,法官发现于某的案件并非“个例”——该小区入住的业主多数均已进行阳台封装,且外观基本一致,看来于某阳台的封闭方案与其他业主相差无几,并不影响整体美观和安全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物业管理及装饰装修签订相关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于某私自封闭阳台,未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申请,构成违约,其要求返还装修押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于某拆除阳台封闭、恢复原状的反诉请求,基于涉案小区诸多业主实际均已封闭阳台的事实,依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应同时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保护,故该请求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民法典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绿色原则等冲突情况下的价值取舍问题。

  在合同领域,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契约自由首先应当得到尊重。但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民事权利的自由行使,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本案中物业公司要求拆除封闭阳台,看似符合合同约定,但于某的房屋、阳台并非独立个体,而是整栋楼中的一户,既然封闭阳台外观和安全性基本一致,因此并无拆除必要,此时,绿色原则便可以受到倾斜性保护,以倡导正面的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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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