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温情寄语离婚父母 聚焦子女抚养探视问题

2022-03-04 15:50:42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张淦 青岛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大量家事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特别是在父母离婚过程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视等问题,法官在庭审或调解的过程中会主动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劝诫,引导当事人以科学的方式“依法带娃”。

  市北区法院海伦法庭审理的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熊某曾系夫妻,双方婚后于2018年生育一女,后于2019年离婚,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但针对婚生女的探视问题双方未进行约定。后在探视婚生女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因未能妥善沟通产生争执,诉诸法院。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逐渐发现这两位年轻的父母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有所缺失,对如何做好一名称职的父母不甚清楚,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探视问题也并不明确。因此对于该案,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创新以法官寄语的形式在判决书尾部,对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如何在离异后,避免在探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等问题提出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要求。

  法官寄语

  李某、熊某:

  作为本案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能够感受到你们双方以及老人对孩子深厚的爱意,但我想说的是,爱是需要用正确的方式来传达的,爱是包容和无私,自私的爱不但不能向孩子传达正能量,还会对她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许多的话,在庭审和调解的过程中已经向你们表达,但我想再次诚恳的向你们提出要求,请你们正确的行使探视权,也认真的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在探视的过程中克制自己的情绪,给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阳光的成长环境。

  以下是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部分法条,在此处摘录,望与你们共享、共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今后,市北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引导辖区居民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见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基石,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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