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醉驾 ,青岛老哥被判刑!

2021-05-11 17:07:02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唐嘉宝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唐嘉宝 通讯员 张欣书 青岛报道

  老刘是个爱钓鱼的青岛老哥。2020年3月的一天下午,在家喝了点酒的老刘又起了钓鱼的瘾,于是他来到地下车库开车出了门,从小区地下车库出来后,刚行驶不远的老刘驾车撞翻了小区西侧的门禁升降杆,保安见状赶忙报了警。经对事故后抽取的老刘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3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对老刘办理了取保候审。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本案时,认为老刘的醉驾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老刘却辩解称,自己是在小区内部道路上驾车,危险驾驶罪是在公共道路上驾车,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原来,老刘从地下车库出来以后行驶在小区两个园区中间道路上,按照他的理解,这条道路属于小区内部道路,不能算是公共道路,自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办案检察官行艳涛查阅了多个案例和司法解释,最终确定了关于小区内部道路与公共道路的界定标准:该小区虽然是封闭小区,但是社会车辆可以随意出入小区内两个园区中间的道路,所以该道路属于公共道路,不属于内部道路,老刘的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3月23日,老刘因危险驾驶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