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诛假——小店铺里的“大牌包”

2021-04-26 09:30:44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唐嘉宝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唐嘉宝 通讯员 张恬 青岛报道

  一次突击检查中,青岛某区的相关人员查获了店主王某某销售的一批“大牌”箱包、腰带,其中LV、PRADA、MiuMiu、CHANEL、CELINE等世界名品应有尽有,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这些货品全部为假冒“大牌”,共计20余类700余件,价值达660万余元。

  2019年6月,该案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提出抗诉。

  青岛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张紫薇在接到案件后,认真地审查了卷宗,研究了大量的相关判例,并补充调取了很多关键证据。最终认为,一审判决的主刑刑期在法定刑幅度刑内,不属于量刑畸轻,但对王某某适用缓刑不当。

  2020年5月19日,经青岛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这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获得了改判,被告人的三年缓刑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实刑,成为全省首起知识产权抗诉改判案例,入选“山东省检察院四部典型案例与指导”。

  假包也能值660万?

  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700余件假货被认定货值为660万元,这些盗版箱包难道还能卖上正品的价钱?一审认定的这一犯罪数额明显过高,根据王某某提交的进货明细、银行转账记录来看,涉案货物实际购买价格只有16.9万元,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检察官指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于本案中能够查实销售价格的两款商品,需按照已查清的销售价格计算,而对其他未能查实标价、销售价格的商品,则应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

  本案涉及的商品没有标价,被告人也未提供相应的销售记录,因此应按照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根据相关被侵权单位出具的价格鉴定函,犯罪数额达660万元。鉴于这些箱包并未售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未遂并无不当。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销售货值金额在25万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某的犯罪数额远远高出25万的标准,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假冒商品种类杂、数量多,充分反映出其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假包是从哪儿来的?

  案发后,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王某某供述假冒箱包的货源是青岛流亭机场和广州的摊位,都是当面交易,没有保存对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更说不清楚摊位的具体位置。然而,其母亲却证实他曾通过手机看货、选货、下单。

  二审期间,王某某仍然拒绝提供上游销售假货人员的任何信息。张紫薇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调取了他乘坐飞机、火车以及住宿的记录,证实他在案发前并没有去过广州。而他自己说曾开车前往广州购货,并当天返回青岛,这样的陈述也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足以表明他没有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在这条交易链上,王某某仅仅处在销售末端,相比较而言,处在中前端的制造、分销等环节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如果不能顺藤摸瓜将其一举捣毁,假货就仍然具有流入市场、危害正品的可能性。

  但王某某的抗拒态度,使上游售假的犯罪事实无法查证,不仅严重影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效果,同时也表明其具有较高的再犯危险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以前都是怎么判的?

  综合来看,判处王某某缓刑已经是于法无据,其辩护人又坚持提出,之前就有同类案件被判缓刑的案例,怎么这个案子就不行?对此,检察官表示,同类案件被判缓刑的案例在2015年之前确实存在,且存在如实供述情节,但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特别是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支持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法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二审期间,办案人又特别调取了2019年以来当地法院对6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的判决书,无论未遂数额大小,均没有缓刑案例。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量刑,应该考虑同一法院类案判决的结果,也要综合考虑保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政策。”张紫薇介绍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必须打击关联环节,如果在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且不供述假货来源的情况下判处缓刑,将难以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既不符合当前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也会造成导向性的错误认识,不利于今后案件的办理。

  2020年5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检察机关充分论证抗诉理由,督促法院同类判决把握相同标准,最终审委会一致同意支持抗诉的意见,使得这一起判处缓刑不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得以改判实刑,实现了依法监督和精准监督。

  “我市两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在办案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通过抗诉与支持抗诉,展现了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司法态度。”青岛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光表示,全市检察机关今后将继续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充分行使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通过精准监督切实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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