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开出首张预处罚通知书

2020-10-16 15:21:59 来源: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 作者: 唐嘉宝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唐嘉宝 通讯员 薛稳山 田琨 青岛报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作出决定如下:一、限xx于接到本通知书五日内履行(2020)鲁72执恢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买受人办理船舶过户等相关手续。二、逾期拟对你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近日,青岛海事法院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依法开出首张预处罚通知书,敦促该单位主动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

  据了解,在执行枣庄市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某港航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青岛海事法院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通达船舶修造厂码头、京杭运河沛县码头扣押了被执行人所属的“鲁枣庄拖09XX”“鲁枣庄拖07XX”号船舶,并依法进行了拍卖、变卖。变卖成功后,青岛海事法院向某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向相关过户材料,该部门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青岛海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部门作出预处罚通知书,其接到预处罚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协助买受人办理了相关手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者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传统处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预处罚的最大不同在于,给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预留了合理空间,通过发出预警敦促其限期履行义务,极大地增强了法院执行的威慑力,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实现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强制执行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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