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恋多年情侣因彩礼对簿公堂 分手后彩礼应否返还

2020-09-27 17:07:16 来源: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谭美娜 刘越峰 青岛报道

  “分手应该体面,谁都不要说抱歉,何来亏欠,我敢给就敢心碎……”一首《体面》唱出了多少人的心酸与遗憾。轰轰烈烈的爱情说散就散,莱西有一对相恋5年的准新人,却在婚前对簿公堂。

  赵某与周某是恋人关系,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5月,周某怀孕,两人订婚,赵某父母给付周某彩礼6万元。后周某因怀孕期间服用药物,担心对胎儿有影响,进行了流产手术。随后,两人因流产、买房等问题经常发生争执,最终于2016年8月结束了长达5年的恋爱关系。分手后赵某起诉周某,要求返还彩礼钱,因周某身体受到一定损伤,赵某只要求返还3万元。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我国古代实行的聘娶婚,始于伏羲而完备于周朝,指男方以向女方交付聘礼、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当女方接受男方的财物之后,就负有成婚的义务,婚约由此形成。近现代以来,婚约逐渐转变为一种风俗习惯,是未婚男女之间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婚姻约定,以自愿为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因此,婚约可依任意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指依据当地风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比如大额红包、房屋、汽车和“三金”等等。但是恋爱期间给付的小额“见面礼”“改口费”“过节礼”“生日红包”等,以及较小的饰物、衣物、礼品等不宜认定为彩礼,而是为了维持与增进恋爱关系的赠与。

  婚约解除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特殊赠与,所附条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聘金,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赠与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方可解除赠与,接受彩礼一方应予返还。本案中赵某向周某给付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解除婚约,周某应当返还该彩礼款。

  彩礼返还的数额应综合考量很多实际因素,比如双方的过错程度、彩礼的实际用途、双方现在生活现状等,已经结婚的,还需要考虑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等。本案中,赵某与周某已经在共同生活期间对赠与物有所消耗,故对该部分被消耗的赠与财产不应当返还。根据赵某与周某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以周某酌情返还1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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