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否担责 莱西法院解答

2020-09-27 17:07:13 来源: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盛帅谭 美娜 青岛报道

  黄某、王某、李某为青岛某网贷公司的员工,负责信贷业务。2018年11月,经黄某劝说,徐某将3.8万元存入该公司,并签订了出借合同,约定一年后公司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收益共计4.218万元。同日,黄某、王某、李某为徐某出具书面担保协议,若该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由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到期后网贷公司未能还本付息,徐某遂将三人诉至法院。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网贷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出借合同是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被告李某、王某、黄某作为该公司员工,明知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仍为其提供担保,应为其过错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综合本案案情,三被告应承担网贷公司不能清偿本息部分的三分之一。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该网贷公司追偿。

  法官介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本案中,网贷公司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其与徐某签订的出借合同是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属于无效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担保合同不必然无效。本案中担保合同无特殊约定,应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被告黄某、王某、李某作为网贷公司员工明知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仍为其提供担保,故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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