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水暖管漏水 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2019-05-08 16:54:00 来源: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5月8日讯记者 滕晓阳 通讯员 邹媛媛)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难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到底该向谁维权? 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2014年5月,吕某从黄某处购买水暖建材一宗,安装于自家房屋内,后涉案房屋水暖管道漏水,造成吕某房屋多处受损。因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吕某将经销商黄某诉至即墨法院。黄某辩称其系销售者,产品质量问题应由生产者浙江某材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16日,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损失做出鉴定,认定损失总金额为10万余元,吕某预付鉴定费8000元。

  即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吕某作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产品的销售者,即黄某主张赔偿责任。庭审中,黄某对其销售给吕某的水暖管材导致吕某房屋发生漏水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吕某主张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余元、鉴定费8 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黄某称其作为销售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选择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产品缺陷系因生产者造成,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但最终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消费者主张赔偿时选择权的行使。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吕某各项经济损失及鉴定费。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害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即墨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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