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春雷”行动 青岛中院发布2018年执行实施典型案例

2019-02-21 16:37:00 来源: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 作者: 郭欣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2月21日讯记者 郭欣 通讯员 时满鑫 吕 佼)2019年2月21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即墨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启动蓝色风暴“春雷”执行行动,全市两级法院将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决心,持续发力决战决胜执行难。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2018年,青岛中院共受理执行实施案件1758件,结案1309件,执行到位金额66.6亿元,网络司法拍卖125件,成交金额26.9亿元,溢价率15.7%,为当事人节省佣金3828万元。

  青岛中院对2018年度执行实施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选取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决心,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同时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营造“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氛围。

  青岛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某国皇家某大学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

  2006年2月,原告青岛某咨询公司与被告某国皇家某大学签订协议,参与被告在中国开办的海外MBA项目。由于被告未履行协议内容导致合作失败,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国皇家某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598585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于2011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国外,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青岛中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恢复执行后,2018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校长某某RAY采取限制离境措施。某某RAY无法离境,迫于压力,被执行人某国皇家某大学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由于该案被执行人在国外,难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执行财产。从立案到执行完毕长达7年,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查询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入境记录。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抓住时机,依法对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离境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高某某、俞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高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北万社区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俞某某等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造成污水渗入地下,污染大片土壤。城阳法院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二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起诉,青岛中院判决二人连带承担土壤修复费用1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环资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及时对已查明的财产进行冻结、扣划。由于被执行人已经搬离户籍地,执行法官先后三次到即墨区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终于在即墨城区找到高某某和俞某某。经过执行法官多次沟通,高某某又主动履行了3000元,由于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提出分期履行剩余赔偿款的意见,考虑到被执行人目前的生活状况,法院同意了其分期履行的方案,并安排专人对剩余的欠款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所有款项执行到位。

  该案件为青岛中院办理的第一件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执行法官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案款,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剩余案款,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某投资发展公司与新沂市某农业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

  2014年4月,某投资发展公司与新沂市某农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到2014年12月后者向前者借款共计4700万元,又分别与新沂市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某某、范某、乔某某签订《担保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月5日某投资发展公司以新沂市某农业公司不偿还借款为理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新沂市某农业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6万元;被告新沂市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某某、范某、乔某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几名被告总共被冻结银行存款130余万,同时,还查封了徐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但青岛中院查封的唯一一套房产已被徐某某所在的市动迁办拆迁,且拆迁款已被徐某某之妻范某领走。后经青岛中院多次协调新沂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最终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该案可执行的唯一财产需要政府部门协助。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市职能部门,耐心沟通,讲明利害,最终圆满解决难题。法院与政府部门高效联动,使该案得到依法高效执行。

  潍坊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潍坊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判决王某赔偿申请执行人200 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因购买的货物质量问题多次交涉未果,导致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积怨加深,不愿全部履行。执行法官一方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多次对申请执行人和王某进行细致调解,让双方达成和解,回归到解决问题的实际上来。最终,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履行协议。

  该案执行标的额不大,被执行人之所以迟迟不履行,主要是由于双方对买卖合同中存在的货物质量瑕疵,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还是不能实现。案件执行过程中既采取强制措施施压,又注重感情调解,最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双赢。

  某家电有限公司与青岛某集团总公司、青岛某集团空调器厂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

  原告某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集团公司、青岛某集团空调器厂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某家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因多年讨债无果又身负巨债,精神压力巨大,罹患脊椎综合症导致半身瘫痪,情绪激动。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考虑到企业的发展,依法向被执行人讲清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同时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与某家电有限公司和解。经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该案执行完毕。宋某某给法院送来锦旗,感谢青岛中院帮其执行回多年欠款。

  司法信用惩戒制度对推进我国“诚信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执行实务中,法院充分发挥该制度执行威慑作用,不仅可以保障申请人债权,同时也利于当事人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某置业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某银行与某集团公司、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于2015年5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集团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前偿还某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300余万元;二、如未按时足额履行,某支行有权对其提供的抵押房地产处分所得优先受偿;三、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支行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某置业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对某集团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存在租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因该租赁系在抵押之后,未获法院支持。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拒不腾房。法院通过发布公告的等方式,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腾房。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将房屋及时腾出,该案执行完毕。

  房地产司法拍卖过程中,抵押之后产生的租赁不能阻止法院进行司法拍卖,若存在非法占用情况且不能及时予以腾迁,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司法权威。该案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并积极协调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双管齐下,非法占用人最终主动腾出房产。

  唐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5年8月,唐某与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房产以64.5万元出售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按约定向被执行人支付了房款,被执行人一直不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执行法官考虑到,后续的一些相关手续申请执行人单方无法办理,需要被执行人配合才能顺利完成房屋过户。经多方查找,终于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过与被执行人反复沟通,并向其释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最终,被执行人同意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顺利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并未机械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下达强制执行文书,而是先运用有效的沟通,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北京某环保公司与青岛某实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委托执行案

  北京某环保公司与青岛某实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2018年11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北京某环保公司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院申请解除对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该院委托青岛中院代为执行。青岛中院接受委托后,了解到青岛某实业公司将被解除冻结的3000万银行存款急用于新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至,如果不能及时解冻,对该公司的后续发展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执行法官加班对实施解除措施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迅速对涉案的银行存款和股权冻结全部进行解除。2018年11月27日上午,青岛某实业公司总经理携工作人员专程到青岛中院,感谢青岛中院执行局“急人所急、便民高效,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该案的被执行人青岛某实业公司系青岛市一家普通规模的民营企业,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公司业绩持续下滑。当企业面临稍纵即逝的投资机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具体案件中,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

  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丛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执行案

  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丛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1700万元;被告人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审判期间缴纳8万元)。扣押的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520.5万元依法没收,冻结的证券账户依法处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依法冻结的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的证券账户资金,系来源于该公司实际控制使用的个人账户,实为该公司资金,遂依法冻结了张某某证券账户。期间,该证券账户因故停牌半年之久,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待复牌后由其自行选择点位卖出。为尽可能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允许其自行对证券进行买卖,但限制其资金流出。后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将该证券自行卖出,法院依法扣划了证券账户内资金2852万元,其中用于补缴税款1152万元、缴纳罚金1700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目前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已全面启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工作,有力维护了刑事司法权威。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坚持法律原则性与方法灵活性相结合,在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兼顾被执行人利益,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金某某、王某某与高某某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案,法院判决高某某等人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431717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众多被执行人皆在服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实现。经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被执行人高某某的家属主动替高某某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王某某也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法院依法向高某某服刑监狱和所在地中级法院送达了相关履行判决材料及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书,建议有关部门在被执行人高某某减刑、假释中予以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往往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达成谅解,被执行人服刑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法官积极努力的工作,被执行人家属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减刑、假释中可以考量,这样既有助于受害人及家属尽早得到民事赔偿,又为被执行人减刑、假释提供参考,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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