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城阳区法院进入最后攻坚阶段

2019-01-07 10:37: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1月7日讯记者 曲顺 滕晓阳 通讯员 杨媛)2018年,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坚持证据裁判,恪守程序正义,以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审理该类案件。在前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声势战”阶段,城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响了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枪。

  为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2018年12月25日,城阳区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组织者,且系假释期内犯新罪,新罪旧罪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释。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恶势力团伙组织者,多次纠集恶势力团伙成员或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05年2月,刘某某伙同刘某传、孙某某、宋某某等人,无理滋事,砸毁某娱乐场所,涉案物品价值3572元;2007年9月,刘某某伙同刘某传从王某某处取得猎枪3支、子弹23发,放于杨某某车内,后被查获;2007年12月15日,刘某某伙同石某某、杨某某驾车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拦截面包车,并持刀、棍打伤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纠集刘某传等十余人持刀具、钢管、镐把等工具,至某项目工地,向牛某某索要工地未果后对其实施殴打并驾车追赶冲撞牛某某驾驶的车。经鉴定,牛某某构成轻伤一级,车损价值合计四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伙同他人无理滋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涉及的其他同案犯,已经于2017年陆续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系最后被抓获到案的,该两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意味着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已全部抓获。

  自2018年12月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正式进入“攻坚战”阶段,本次宣判的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彰显了城阳区法院决心以敢于碰硬的勇气、担当作为的态度、真抓实干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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