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青岛中院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

2018-12-24 15:57:00 来源: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 作者: 滕晓阳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12月24日讯记者 滕晓阳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为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12月2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对罪犯吕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不积极足额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259.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6年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服刑期间,共减刑五年。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7次,剩余考核分394分。于2017年7月28日履行民事赔偿款20259.9元。另查明,罪犯吕某某2009年至2017年狱内月平均消费超出同监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实际执行刑期符合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法律规定,但从调取的其狱内日常消费记录看,吕某某在有一定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对原判附带民事赔偿义务长期不履行,直到临近办理假释时才赔偿了原判数额,而且并未支付逾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反映其并没有真正地认罪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吕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再犯罪危险的盗窃惯犯,依法从严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已执行刑期九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剩余考核分509分。服刑期间缴纳罚金16万元,履行民事赔偿义务10万元。另查明,该犯曾于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犯罪实施盗窃17次,盗窃财物价值3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曾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之后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并且在盗窃犯罪中实施盗窃17次,盗窃财物价值36万余元,系盗窃惯犯,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加之剩余刑期(二年十个月)较长,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3】

  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却不积极退赃退赔的金融诈骗犯,依法从严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6次,剩余考核分300.5 分。服刑期间缴纳罚金5万元。赃款86.6万元已退赔受害人5万元。另查明,刘某某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刘某某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退赔能力,却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对罪犯江某不予假释案

  ——对连续涉毒犯罪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江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江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3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1万元。另查明,该犯在本次犯罪中连续贩卖毒品8次,容留他人吸毒10次,自己有吸毒史。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次数较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自己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徐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5】

  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符合法定减刑起始时间条件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查明,2016年4月,李某某因上述交通肇事行为,被人民法院判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113元,但未履行,且未提交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未提交无履行能力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尚未达到法定的二年减刑起始时间。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6】

  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涉黑类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279.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九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剩余积分351分。另查明,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0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区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却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7】

  对罪犯那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金融诈骗犯,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那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6832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六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那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和违法所得均未缴纳。另查明,那某某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消费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那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同监罪犯的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却不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那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8】

  对罪犯刘某某从严减刑案

  ——对多次涉毒的毒品再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4次。罚金未缴纳。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本次犯罪和之前三次犯罪均为涉毒品犯罪,且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服刑改造表现,依法调整其减刑幅度,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四个月。

  【案例9】

  对罪犯吕某某从严减刑案

  ——对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吕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8月减刑一年七个月。已执行刑期七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缴纳。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减刑的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综合考察,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调整其减刑幅度,裁定对罪犯吕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10】

  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案

  ——假释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依法撤销假释收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5日被送交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16日假释,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2018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违反监管规定,未到当地司法所履行定期报告义务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两次,且最后一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刘某某因此先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依据《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五日。  

  新闻延伸:

  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减刑、假释中依法从严掌握的几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1、从犯罪类型划分: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在依法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划分:对于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罪犯,对于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罪犯,或者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罪犯,依法严惩,在依法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对于累犯,不得办理假释。

  3、财产性义务内容的履行划分: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项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时从严掌握,假释时不予办理。

  (二)“老病残犯”减刑、假释时的从宽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病残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评估判断问题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实际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同时应当考虑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也就是说,假释必须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考虑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三个实质条件。

  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确有悔改表现外,主要还应根据罪犯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罪犯自身性格特征、假释后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2、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罪犯拟适用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受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基层组织和被害人的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并提交刑罚执行机关。评估意见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无明确评估意见,或者不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的,依法不予办理假释。

  (四)财产性义务内容的执行或履行与减刑、假释的关系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财产性义务内容,主要指生效裁判中所包含附带民事赔偿、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

  1997年刑法中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59个条文规定了财产刑,分别占分则条文的42%和16%,其中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罪犯积极执行或履行财产性义务内容,有利于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有利于减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失,获取他们的谅解。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三、办理收监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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