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接朋友却与三轮车相撞 车主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8-10-26 12:2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大众网青岛10月26日讯记者 曲顺 滕晓阳 通讯员 仇慧艳) 生活中,朋友之间借车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朋友开口了,如果不借,以后的交情还怎么处,因此,大部分车主都是很爽快的借了。但是你知道吗,如果你借朋友开的车出了事故,你是要承担责任的!近日,青岛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车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情还要回到2017年8月3日晚上,李某向朋友王某借车,说要去接另一个朋友。朋友开了口,车主自然不好推辞。李某无证驾驶借来的小轿车,在行驶途中,遇郑某驾驶三轮车,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2万元给郑某。如果李某无力支付赔偿款,车主王某需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车辆所有权人(车主)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责任承担一般情况下是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察、现场目击者的询问、事故双方的陈述等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但也不意味着,车辆所有权人就不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所有权人在法定的条件下也应当承担车损、人身损害赔偿、物损及诉讼费、鉴定费、未缴纳交强险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车辆使用人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法律规定只车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根据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只有机动车所有人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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