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不“打折” 释法明理法官倾情化解赡养纠纷

2018-10-16 18:4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大众网青岛10月16日讯记者 曲顺 滕晓阳 通讯员 仇慧艳)“九月九日望乡台,他席他乡送客杯,人情已厌南中苦,鸿雁那从北地来。 ” ……在重阳节到来之际,青岛莱西市人民法院沽河法庭的法官,来到院上镇店上村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此外,莱西法院还精选四起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呼吁该类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少年不识双亲意,养儿方知父母恩”,儿女要善待年迈的父母双亲。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原告张老太年逾九旬,失去了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因一次意外摔倒导致其瘫痪在床。六个子女因赡养费用问题争执不下,村调解委员多次调解不成,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六名子女诉至法院。考虑到原告张老太年事已高、瘫痪在床,为了方便老年当事人诉讼,沽河法庭决定在店上村村委会办公室巡回开庭审理该案。

  开庭当日,沽河法庭办案法官一行数人来到店上村。村委会办公室门口早已聚集了二十余名村民,等着旁听此案,附近12个村庄的村调解委员在镇司法所的组织下也赶到开庭现场旁听庭审。庭审过程中,办案法官充分听取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调查案件事实,了解到六被告并非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在如何赡养上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办案法官邀请村调解委员一起耐心做六被告的调解工作。最终,张老太与其六名子女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庭后,办案法官向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物质赡养要跟上 精神赡养亦不能缺席

  “我每月有退休金4000元,家里还有两处门面房出租,经济上不是问题,我只是想让他们多回家陪陪我。”……现年70岁的黄某与丈夫吴某共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吴某去世后,黄某一人独居,是典型的空巢老人。2017年6月,黄某不慎跌倒,导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长期需生活护理。四名子女却以“工作繁忙”、“距离太远”等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每月探望一次,并各自每月承担护理费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包括精神上予以安慰,物质上予以照顾,行动上予以扶助。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中,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作为黄某的子女,均有赡养和照顾母亲黄某的法定义务。四名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母亲黄某,虽称客观原因不便看望母亲,承诺电话问候母亲,但显然不能满足黄某期待子女看望的愿望。黄某请求子女对其进行探望,履行精神慰藉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居住、生活、工作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每年至少探望母亲黄某两次。

  赡养不仅包括物质赡养,还包括精神赡养。在孝顺老人方面,老人重视的是亲情。相比于物质赡养,很多老年人更渴望精神赡养。多和父母说说窝心的话,多和长辈交流、聊聊天,多关心下老人的内心需求,可以减少老年人的孤独感,让他们感受到天伦之乐。做好老年人精神赡养工作,家庭社会需形成合力:一是子女应多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关怀;二是加强社区医生、基层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心理干预,有效填补老年人的精神空虚;三是相关部门多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健身和娱乐活动,让老年人结识新朋友,培养更多兴趣、爱好,让老年生活老有所乐。

  亲情不“打折” 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缺位

  1998年,胡某与李某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被告李某乙系李某之子,时年15周岁,就读于初中四年级。1999年,李某乙就读高中并开始住校生活。2004年,被告之父李某因病死亡。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被告李某乙大学就读,期间,胡某为李某乙打款共计11254.5元。2014年,胡某被诊断为宫颈癌。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和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被告李某乙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被告李某乙未成年之前,其父李某患病,胡某在一家工厂上班勉强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运转。被告李某乙在与胡某、李某共同生活一年后去高中就读。上高中期间,被告李某乙住校,放假期间在自己家里和父亲及胡某一起生活。胡某与李某乙之间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次,胡某在李某乙成年以后上大学期间给予其1万余元的汇款。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法院认为,胡某与李某乙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现胡某身患宫颈癌,无固定经济来源,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况,其要求李某乙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离婚再婚而重新组成家庭,女方或者男方在前一段婚姻中生下的孩子与再婚后的丈夫或者妻子之间,会形成一种新的父母子女关系,即所谓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继父或者继母与孩子的关系中,一个典型的特征是,双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继父或者继母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作为继子女,如果已经成年,对于继父母,在法律上有赡养的义务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赡养纠纷中,确定二者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子女有赡养义务的关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少来夫妻老来伴 夫妻间的互相交流不能缺失

  “我前几天把脚扭了,可是他对我不管不问,这日子没法过了”,张老太愤愤的说。“哪里是我不管她,是她因琐事跟我怄气,把我推出家门不让我照顾她”,王某很委屈地说……已经83岁高龄的张老太与老伴王某(82岁)共育有三名子女,二人已携手走过了半个世纪,本该到了子孙承欢膝下、安享晚年的年纪,可张老太却一纸诉状将其老伴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法官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了解到,二位老人已结婚51年之久,夫妻感情基础很好。起诉前,张老太因琐事与其儿媳发生争执,因怨其老伴王某没有护着她而心生怨念,刻意冷落王某,拒绝其对自己进行照顾。承办法官通过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帮助二位老人袒露心扉、化解心结、重归于好。最终,张老太主动撤回起诉案件。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加快,老龄化问题成为越来越重视的问题,在法律诉讼上主要表现为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逐年上升。与年轻夫妻离婚案件不同的是,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往往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较为复杂、家务琐事牵扯较多、感情积怨较深,一旦有了磨擦,就容易成为导火索,引发双方离婚,而且在这种情形下起诉离婚一方的决心相当大,态度坚决。法院在处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对老年人夫妻尽可能地多做调解工作,同时通过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使老年人提高法律意识,明白自己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

  拖欠赡养费,强制执行终悔过

  李某华与李某德赡养费纠纷一案,莱西法院于2017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德每年给付李某华赡养费2000元,后李某德未履行上述义务。今年8月份,李某华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德给付赡养费1000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联系其未果。后又两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但被执行人均不在家。近日,执行法官再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最终被执行人缴纳了1000元赡养费,并表示今后将按期支付。

  法官说法:

  涉及老年人赡养费执行的案件,一般标的额较小,但却因为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逃避履行,而使得类似案件执行难度加大。因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及晚年生活,法院在执行时会穷尽执行措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该类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少年不识双亲意,养儿方知父母恩”,请善待您年迈的父母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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