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市南区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8-08-20 12:1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大众网青岛8月20日讯记者 曲顺 滕晓阳 通讯员 曹榕飞 李阳)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时将涉案财产执行到位,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执行难”。而“执行不能”则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今天,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就给大家介绍几个“执行不能”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吴某因事故受伤被送至当地某医院救治,但未支付医疗服务费用。该医院遂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给付当地某医院医疗费29596.27元。因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故医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到吴某所在村和其家中走访调查,查明吴某单身,系村贫困户,长期接受政府帮扶,且事故发生后卧床行动不便,不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

  吉某至袁某、黄某家中进行灶具维修,期间液化气灶发生爆炸,致黄某、袁某及自己不同程度烧伤。因协商不成,袁某、黄某将吉某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吉某承担18万余元赔偿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某系残疾人,享受政府低保,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案例三

  赵某给任某提供劳务,任某拖欠赵某劳务费,经催要无果,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任某支付赵某劳务费28万元。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方调查发现,任某在金融机构无任何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发现任某涉及多个债务纠纷,均没有执行完毕。 对被执行人任某财产核查后,确认任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固定收入,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之后,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四

  蔡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陈某某限期内向蔡某某支付货款4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询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登记机构、金融单位后,除发现除有一套按揭贷款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产是以被执行人陈某某的丈夫(病重已去世)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正在按揭还款,至今未办理房产登记。 另查,被执行人陈某某经医院确诊患有肝恶性肿瘤,也正在治疗、化疗期。法院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提出法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五

  陈某杰集资诈骗罪一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杰骗取任某某、张某某等55人受害人7628361元,被告人陈某杰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万元。同时对55名被害人的未能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就受害人损失判决继续追缴的判项,移交执行局执行,执行中经确认协同陈某杰共同诈骗的两名同伙在逃,至今未归案。陈某杰除在公安机关办案期间扣押的两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扣车辆经评估拍卖后以581500元成交,拍卖成交所得案款扣除评估费可分配金额为573120元。该案总标的为7628361元,按照受骗金额的统一比例给55名被害人分配,55名被害人中,分得最多的为59796.87元,分得最少的为741.99元。 该案被告人陈某杰正在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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