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出售“哆啦A梦”台灯被指侵权? 虽有授权敲响警钟!

2018-04-27 21:3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李阳

  大众网青岛4月27日讯记者 曲顺 见习记者 滕晓阳 通讯员 李阳)青岛某商场,“哆啦A梦”形象的台灯、小夜灯广受消费者青睐,然而差点摊上大事!……4月27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报告(2013-2017)》(白皮书)及2013-2017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3-2017年,市南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61件,审结343件,其中民事案件收案356件,审结338件,刑事案件收案5件,全部审结完毕。

  案例一: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百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情】原告诉称,原告经过相关著作权人授权取得了 “哆啦 A 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原告发现市场上由 被告销售的带有“哆啦 A 梦”形象的台灯,上述产品上使用 了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哆啦 A 梦”人物的肖像,构成著作 权侵权。被告在进货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产 品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4万元。

  【审判】经法院审理,案件焦点问题是被告销售的“哆 啦 A 梦”台灯、小夜灯是否为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产品。结合 庭审举证,原告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经相关授权可在中国大陆地域内行使涉案权利,并有权以自己 的名义付诸诉讼,但不能否认相关权利人在上述期限之前授 予过其他公司使用“哆啦 A 梦”卡通形象。涉案“哆啦A梦” 台灯、小夜灯系中山市某电子厂于 2008-2010 年间生产,被 告青岛某百货公司公司作为百货商场的经营者,能够证明上 述灯具系由案外人青岛某贸易公司与其联营所售,业已提交 初步证据证明相关权利人授权中山市某电子厂生产含“哆啦A 梦”卡通形象的灯具及该厂授权青岛某贸易公司销售相关灯具,且所售灯具均有授权贴。庭审中,被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商品的合法来源,在原告未提交 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经营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 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被告虽不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为大量 商家敲响了警钟。商家在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时,除应保证商 品质量外,还应对商品的商标、外观等隐性权利进行合理审 查。本案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比较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庭 审中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授权,否则判决结果 可能截然相反。另一方面,本案也对权利人的维权行为进行了约束:部 分权利人系以受让方式取得部分著作及商标权利,在维权过 程中,应当考虑到涉嫌侵权的商品是否有其他合法授权,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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