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时 切记要有“边界意识”

2018-04-24 17:0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邹媛媛

  大众网青岛4月24日讯记者 曲顺 见习记者 滕晓阳 通讯员 邹媛媛)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时,要有“边界意识”,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对别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突破权利边界,侵犯他人权利的案件,最终,侵权人不得不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支付高昂的赔偿款。

  青岛大众网(微信公众号:qingdaodzw)记者了解到,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设楼盘过程中,擅自将青岛某纺织公司名下的两宗空地的围墙拆除,并搭建了活动板房,用来存放砂石等建筑材料。在某纺织公司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期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在接到某纺织公司通知30天内将上述地块上的土石方及活动板房运走。但由于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履行承诺,青岛某纺织公司遂委托律师向其发送律师公函,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占用其土地期间的费用,并于规定期限内将土石方及活动板房拆除运走,逾期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无果,某纺织公司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即墨区法院。

  即墨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清理其存放在青岛某纺织公司土地上的土石方,拆除活动板房,恢复土地原状,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青岛某纺织公司经济损失170余万元。

  法官说法:行使权利要有“边界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同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被告青岛某地产开发公司未经同意,占用原告青岛某纺织公司名下土地,堆放土石方,建设活动板房,妨害了原告物权,原告有权依法请求排除妨害,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自由和权利必须依法行使,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没有自由和权利可言,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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