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 “保险资产”怎么办? 法院建议这样判!

2018-04-11 21:3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张淦

  大众网青岛4月11日讯记者 曲顺 见习记者 滕晓阳 通讯员 张淦)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八年之痛无奈何,劳燕分飞缘分尽。青岛这对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在分割其它财产方面并没有产生争议,但在分割保险时产生了纠纷,难道真的对薄公堂?……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青岛大众网(微信号:qingdaodzw)记者了解到,宋某与陈某是在2005年1月登记结婚的,都是再婚。这段婚姻维持了八年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原告宋某才意识到自己犯了错,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

  2009年2月,被告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生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告,交费年期5年,并于同年2月17日、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 487.5元。后来宋某意识到这笔财产的存在,并多次与陈某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某拒绝。2017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 878.65元至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某诉至市北区法院。

  市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价值54 878.65元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当今,人们具备越来越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越来越普遍。但是,多数当事人在牵扯到离婚时,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以避免像案例中离婚后索要无果最终诉至法院的不利局面。

  友情提醒: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简要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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