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保障新旧动能转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18-03-29 17:3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郭欣 滕晓阳 时满鑫 王俊阳

  大众网青岛3月29日讯记者 郭欣 见习记者 滕晓阳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目前,关于新旧动能转换类型的案件一共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加,2017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新旧动能转换和产权保护一审行政案件已达到843件,多集中在资源、城建和市场监管等领域。二是新型案件在不断产生,如招投标监管、行政协议等类型案件,这与政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活跃有很大关联性……”3月2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加强产权保护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未来青岛中院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守信践诺,增强依法保护产权的能力;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创新创业信心,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

  1.临沂某传媒有限公司诉青岛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因执法措施不当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采取补救措施。人民法院裁判时,应以保护企业产权为价值导向,在两种承担责任方式中作出选择。

  基本案情

  青岛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采用社会投资方式对该街道全境实施公交站亭建设,临沂某传媒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在受邀投资范围之列,并取得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证》,实际投资建设了部分公交站亭。因认为所建设公交站亭属建设工程但未另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青岛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对其中37处公交站亭予以强制拆除,并统一存放于某处。临沂某传媒公司为此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区行政执法局拆除涉案公交站亭的行政行为违法。另,临沂某传媒公司曾与某区行政执法局签订《公交站亭提升改造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及补充合同,且曾以协调会形式将涉案路段的公交站亭交由该公司建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区行政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对涉案公交站亭实施的拆除行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故某区行政执法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鉴于临沂某传媒公司曾与该区行政执法局签订合同,属行政协议且该局亦认可曾以协调会形式将涉案路段的公交站亭交由该公司建设,故本案应充分考虑实际效果,由某区行政执法局另行采取补救措施更为妥当。遂判决某区行政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临沂某传媒公司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促进政府审慎执法、守信践诺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产权,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特别是对于民间资本参与政府社会治理的行为,应积极倡导,依法保护其投资和运营权。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纠正传统错误意识,审慎定义民营企业行为性质,模范履行协议,杜绝采取不当措施损害企业投资利益的行为,从而增强社会财产财富安全感,助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对于因措施不当确已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

  临沂某传媒公司因获政府邀请和允诺而投资建设公交站亭,其建设行为有行政协议和行政许可作为合法性基础,应依法受到保护。某区行政执法局未能遵守协议约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意识有所欠缺,选择性地对民营企业所建公交站亭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其行为被确认违法。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投入情况和后续运营需求,人民法院尊重其希望继续与当地政府合作的意愿,没有简单作出赔偿款项的判决,而是责令某区行政执法局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其允诺。这一案件的裁判,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审判准则,又有助于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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