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要不忘初心

2019-08-12 12:13: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任成昊

  近日,教师抽打逃课学生被罚事件的后续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由此引发网友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热议。在具体的规范教育惩戒权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初心具有重要意义。

  行使教育惩戒权,要不忘初心。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初心是为了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而不是以教师身份为令牌,以三尺教鞭为大棒,以为学生好为掩饰,对学生进行体罚和侮辱甚至谋求不当利益。古人云:教不严,师之惰。早在我国古代,教师就享有对学生教育惩戒的权利,并且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教师是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第一人。然而当前一些老师忘记了初心,滥用教育惩戒权,不仅使老师的形象在社会上大打折扣,也给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保障教育惩戒权,要不忘初心。保障教育惩戒权的初心是保证老师能够正常履职,通过实施惩戒权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当前,有些家长在孩子被处罚后,不问是非,一味要求学校和教育部门对老师进行处罚。一味地处罚老师,导致有的老师在面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时,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置之不理,不利于教育惩戒作用的发挥。

  规范教育惩戒权,要不忘初心。规范惩戒权一方面要让老师敢于规范学生行为,落实教育责任,实现“将戒尺还给老师”。另一方面,惩戒权应以学生健康成长为目的,针对体罚、言语羞辱等惩戒过度行为应坚决予以禁止。明确惩戒权的实施范围、程度、形式,细化惩戒权实施规则,有利于构建良性教育环境,更好地为国家培养人才。

  ( 作者 任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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