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监护权有何警示意义

2018-10-12 10:36: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钱夙伟

  近日,一则“父亲把6个孩子绑在床板上后续:已被剥夺抚养权,孩子转交福利院”的视频引发关注。河南省商城县男子刘明举前后共生育8个孩子,其中女儿老二被拐,另一个孩子意外死亡,剩余6个孩子中,有5个曾被“出租”给小偷,为行窃打掩护,每个孩子每年“租金”从400元涨到5000元。在其捆绑、虐待子女的事被邻居举报后,村委会起诉要求撤销其夫妇对6个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并最终胜诉。目前,6个孩子由商城县民政局监护。

  且不说捆绑、虐待子女,竟还把5个孩子“出租”给小偷,为行窃打掩护,这真是岂有此理。显然,这是对孩子权益的侵害,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这位父亲显然枉为人父,根本就不具备监护的权利和资格。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作为未成年人,家长是他们的监护人,但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具有兜底责任。同时,对于家长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在这一案例中,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县民政局为6个孩子的监护人,无疑具有震慑和警示意义。

  显然,只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才能倒逼监护人尽到监护、看管的义务和责任。监护人或疏于监护,造成孩子发生意外的悲剧,或滥用监护权,诸如虐待子女、甚至把子女当作“牟利”工具的荒唐闹剧,才有可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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