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修九后的行贿罪如何量刑

2018-08-30 18:49: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现代法学》2018年第3期“刑修九后的行贿罪如何量刑”一文中指出,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受贿罪的法定刑,但没有相应降低行贿罪的法定刑,形成了行贿罪的前两档法定刑高于受贿罪的不合理现象。亦即,行贿罪的基本(第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受贿罪的基本(第一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最高刑低于行贿罪;行贿罪的第二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受贿罪的第二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最低刑低于行贿罪。

  认为行贿是腐败的源头或者行贿与受贿同害,以及主张对行贿与受贿并重惩办的观点,不符事实、不合法理、不切实际。行贿罪的不法与责任轻于受贿罪,对行贿罪的量刑必须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行贿罪基本犯所科处的刑罚不得高于受贿罪基本犯的最高刑(即对行贿罪的基本犯不得科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仅限于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而非泛指行贿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根据行贿数额、次数、对象等认定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做法,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从宽处罚规定属于特殊的坦白制度,应当采取宽和态度、进行扩大解释,以便使该规定充分发挥揭露、惩罚、预防受贿犯罪的作用。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