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频道 > 司法研究

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上诉后能否再发回重审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沙兆华   2016-08-31 18:52:00

关键词: 发回重审;民事案件;上诉;再发回重审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有观点认为,该条未对发回重审的“事由”进行区分,因“事实原因”需发回重审的应不得再次发回,因“程序原因”需发回重审的,不应受发回一次的限制。因为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弥补性”,如不再次发回重审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可能导致判决错误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严格执行,二审法院如发现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仍存在严重程序问题,不宜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更不能维持原判或直接改判。笔者建议,可撤销原判,指定辖区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再次发回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二审裁判的四种处理方式,第二款紧接着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结合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民事诉讼法禁止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后上诉的判决再次发回重审,其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发回重审数量多、随意性大等问题。

  2012年修正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由于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次数未进行限制,引发了实践中对发回重审的滥用,极个别案件竟然8次发回重审,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2002年8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发回重审规定》),对因“事实原因”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了规范,但对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的并未进行任何限制。《发回重审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然而,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纳上述分类,导致实践中的困境和争议。尽管如此,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仍然未作出限制性解释。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规定》),亦未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上诉的,发现严重程序问题可以再次发回重审。相反,鉴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审监程序规定》对因“事实原因”再次发回重审的条件更加严格,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从法律对再次发回重审规定的演变看,立法者应当已经注意到因不同事由应否再次发回重审的问题。既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已明确作出了规定,就代表立法者对此问题的态度,司法者不能因为现实困难而怀疑立法者的智慧,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随意作限制解释,而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所有发回重审后判决上诉的一律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当然,如何处理由于“程序问题”的不可逆性导致的问题,应从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寻找可行方案,下文再做阐述。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