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即墨法院公布三起反家暴案例

2019-03-07 18:28:00 来源: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 作者: 曲顺 滕晓阳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3月7日讯记者 曲顺 滕晓阳 通讯员 邹媛媛 李风伟)家庭暴力,一直是威胁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影响婚姻质量、伤害家庭和睦的顽疾,也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仍有家庭存在家暴问题。即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依法、适时地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心理干预等多种手段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家暴实施者产生震慑、约束并有效地诊断出矛盾症结。同时,高度重视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和危害性,恰当地利用多种调解形式化解纠纷。此次发布的三起反家暴案例希望给大家带来启示,看如何对依法保护女性权益。

  无故殴打妻孩 人身安全保护令撑起保护伞

  案情回顾:马某诉鲁某离婚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马某称鲁某婚后经常无故殴打马某和孩子。马某向即墨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鲁某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庭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鲁某承认曾打过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查,鲁某在婚姻生活中对马某存在家暴行为,从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考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鲁某殴打、辱骂原告马某及孩子。并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鲁某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

  本案审理过程中,鲁某态度诚恳,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感情,并表示愿意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约束。马某综合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以及鲁某的法庭表现,表示愿意给鲁某一次机会,最终双方调解和好。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救助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保护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等困难。因此,法官提醒家暴受害人不能一味忍让,要懂得及时、妥善的拿起法律武器。本案中,鲁某承认有家暴行为且认错态度良好,经法院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组织双方充分沟通后,马某重拾对婚姻的信心,最终双方调解和好。

  恶行不改 法院法官调解化纷扰

  案情回顾:2017年2月,孙某第二次起诉至即墨区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孙某称,第一次诉讼中,双方在法庭调解和好,但刘某仍然不改家暴恶行,经常将孙某和孩子打得住进医院,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刘某对家暴说法并不认可。后经孙某提交她和孩子受伤照片、医院病历等证据,法院调取相关报警记录及孙某伤情检验报告,并经综合认定后,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刘某殴打、辱骂原告孙某及孩子。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妥善处理了孩子抚养及财产分配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后,孙某表示刘某再未骚扰其和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具体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是否存在家暴事实。部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家暴事实表述一致、被申请人对家暴行为无异议时,法院对家暴事实予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认可家暴行为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医院病历、鉴定结论、伤情照片、报警证明等综合认定家暴事实。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申请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有关材料,经审查如构成家暴,法院会在法定期限内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具体禁止事项。同时,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所在村村委及辖区派出所协助执行相关事项。

  巧用心理干预,化解家暴纠纷

  案情回顾:2016年,章某起诉都某离婚。章某脸上带着伤痕,称都某对其有家庭暴力行为。都某在法庭调解中满面悔意,不愿离婚。法官耐心细致地组织双方调解,邀请心理咨询师为双方作心理干预,最终,章某综合考虑到未成年的孩子及双方感情等因素,决定再给都某一次机会。

  2017年,章某再次以都某对其家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都某离婚,双方态度都较为极端,章某称如果都某不同意离婚就无法生活;都某仍旧满面悔意,表示不愿离婚,称现在的他日夜难眠,轻度抑郁。

  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征得章某、都某同意后,邀请心理咨询师分别对二人展开心理疏导。结合心理辅导情况,法官有的放矢的调解,章某、都某的心态、情绪均恢复平和。最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离婚。

  法官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相关单位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本案中,心理咨询师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既抚平双方情绪,又准确把握住双方矛盾争议点,找到了化解家暴纠纷的突破口,最终双方解怨释结,互不相憎。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发生争吵甚至上升到家暴时,多有矛盾纠结点,双方应加强沟通、彼此释怀,做自身的心理医生,切莫钻牛角尖、让矛盾扩大化。

  即墨区法院是青岛市司法心理学实践基地,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根据案件需要,引入心理疏导,依法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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