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在全省首次发布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

2017-11-09 15:1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郭欣 张溪 时满鑫 吕佼
  大众网青岛119日讯记者 郭欣 张溪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11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和2017年减刑、假释十大典型案例。这是山东省首个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

  青岛中院审监庭庭长嵇焕飞介绍,白皮书从严格把握裁判标准、积极探索假释审判机制、深入推进审判公开和大力推动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对青岛中院过去五年的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了回顾,提出了确保公正规范、确保假释制度充分运用、确保阳光透明、确保高效便民的工作目标。白皮书阐明了减刑、假释目的,适用原则,考核积分的作用,假释制度的优点等。归纳了司法实践中不予假释或调整减刑幅度的社区评估意见不符合要求、盗窃和涉毒惯犯从严、财产性判项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等6种主要情形。明确提出从严办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三类罪犯”案件,强化审理实质化,优先适用假释等理念。明晰了一些基本概念,厘清了一些模糊认识。

  据了解,青岛中院辖区内共有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2所监狱,年报请案件在32004000件左右。监狱报请案件的质量较高,罪犯对自己的改造也能形成合理预期。青岛中院严格把握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强化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审判公正规范。紧紧围绕“三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刑事法律;有利于调动罪犯悔过自新、诚实改造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监所管理秩序,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积极探索与假释制度相适用的审判机制,准确把握并细化“没有再犯罪危险”实体条件,假释案件一律提讯和开庭审理、人民陪审员参审、检察机关逐案同步监督,确保假释制度的充分运用。通过审判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无缝衔接,为假释案件质量再加一把安全锁。青岛的假释适用率大大高于全国比例,重新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运用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青岛中院深入推进审判公开,有效地接受全社会、全方位、立体式监督,确保工作阳光透明。

  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是青岛中院对2017年度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汇总整理后选取的典型性案例。其中既有社会危害性大的盗窃惯犯、涉毒惯犯、涉黑涉枪惯犯有再犯罪危险,依法不予假释的案例;也有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不能证明无履行能力,依法从严掌握减刑的案例;还有全部退赃,足额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减刑的案例;以及假释考验期内吸毒,违反行政法规,依法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案例。

  相关链接:减刑、假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罪犯苏某某不予假释案

    ——涉毒惯犯,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苏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8万元(判决前全部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未减刑。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771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受到表扬奖励1次,现有考核分104.5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贩卖毒品11次,容留他人吸毒2次,为涉毒惯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苏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

    罪犯张某某不予假释案

    ——严重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大,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服刑期间缴纳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10月减刑一年。20154月减刑一年二个月。已执行刑期七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7710日立案后,依法在犯罪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7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现有考核分235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另查明,该犯在诈骗犯罪中伙同他人,冒用正规高校的名义,虚构招生项目,共骗取415名学生费用共计人民币138.3820万元,案发后退还赃款人民币5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张某某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虽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实施诈骗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受害人众多,骗取财物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其招生诈骗案被齐鲁网、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等媒体广泛报道,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且其余刑较长(二年十一个月)。综合考虑以上事实和情节,认为不宜对罪犯张某某办理假释。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3

    罪犯杨某不予假释案

    ——涉黑涉枪惯犯,社会危害性大,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10月减刑一年二个月。已执行刑期八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612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记功奖励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有考核分14.2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虽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四起,导致四人重伤,一人轻伤;受黑社会组织指使,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三起;犯罪行为涉黑、涉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且余刑较长(三年六个月),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案

    ——有能力履行却不足额履行财产刑,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服刑期间缴纳35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五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7417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0175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有考核分341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另查明,该犯被判处罚金7万元,只缴纳了3.5万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未足额缴纳罚金,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无能力继续缴纳剩余罚金。而本院从监狱调取的该犯狱内日常消费记录显示,其月平均消费额达800余元,大幅度超过同监狱罪犯的平均消费水平,这说明其有能力更多地缴纳罚金。该犯有能力更积极地履行财产刑却不积极履行,本院据此认为其悔罪表现并不好。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5

    罪犯赵某不予假释案

    ——盗窃惯犯,余刑较长,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某,因犯盗窃罪,2009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服刑期间缴纳45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10月减刑一年。已执行刑期八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7113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0171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9次,现有考核分63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虽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在犯罪过程中盗窃机动车作案13起,涉案财产价值642千元,盗窃成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剩余刑期较长(33个月),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不予假释。

  【案例6

    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案

    ——社区矫正机构认为日常教育监管有难度,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服刑期间全部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7113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现有考核分459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认为若适用矫正,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但因犯罪性质系涉毒犯罪,日常教育监管存在一定难度。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对其日常教育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因此不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7

    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全部退赃,足额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受贿罪,2012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全部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2月减刑一年。已执行刑期五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青岛中院于20168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8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另查明,该犯非法所得赃款54万元已全部退还,原审判决所判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已全部缴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退赃,足额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八个月。

  【案例8

    罪犯赵某某减刑从严案

    ——违反监规纪律,消极对抗管理,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从严掌握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某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2014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青岛中院于201771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因不服从干警管理和打架,曾先后受到警告处分2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另查明,该犯故意伤害犯罪系其因强奸、抢劫犯罪在看守所羁押候审期间所实施。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赵某某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在服刑改造初期,违反监规纪律,消极对抗管理,悔改表现差,人身危险性较大。之后虽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综合衡量其犯罪情节和改造表现,本院认为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某减刑三个月。

  【案例9

    罪犯邓某某减刑从严案

    ——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不能证明无履行能力,依法从严掌握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邓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未缴纳),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78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未履行,并且未能提交能证明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表现良好,但原审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未履行,并且没有提交无能力履行的证据,依法应从严掌握减刑。因此,依法裁定将对罪犯邓某某的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案例10

    罪犯薛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案

    ——假释考验期内吸毒,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基本案情

  罪犯薛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513日被送交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8日假释,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108日。

  201795日,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薛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7826日伙同他人共同吸食冰毒,于2017828日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薛某某曾因贩卖毒品受到刑事处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依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薛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