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法院对4起污染环境案集中宣判 有11人获刑
来源:大众网 2016-06-30 18:18:00
大众网青岛6月30日讯 (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王涛)2016年6月30日上午,莱西法院举行污染环境罪案件集中宣判与“打击污染环境罪”新闻发布会,并对4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共计11人犯,对11名被告人全部做了有罪判决,依法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已经全部收缴完毕。
案例一:挖取风化砂倾倒废酸液 4人获刑!
被告人战某、张某某、张某在挖取风化砂过程中,将风化砂坑内废盐酸放到南侧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测量土坑内废酸液为428吨,经莱西市环保局监测,外排土坑内液体PH值小于2,属腐蚀性危险废物。被告人战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盐酸去虾皮 废水排放野外 4人获刑!
被告人张某某开办虾皮、蟹腿壳加工厂,组织被告人宋某某、邓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用盐酸浸泡、水清洗、氢氧化钠蒸煮等方式从蟹壳、虾皮等中提取生产甲壳素的原料。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酸液通过地下暗管直接排放到野外,经环保部门检测暗管内排放的液体PH值小于2为强酸性,严重污染了环境。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元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生产高碳石墨排放废酸液 2人获刑!
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某,先后组织该公司工人利用盐酸、硝酸、氢氟酸等化学品与石墨反应,生产高碳石墨。在生产过程中,将浮选石墨产生的废酸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到该公司院内的土坑中,渗到地下,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排放的废酸水PH值小于2,系有毒物质。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四: 风化砂加工倾倒废酸液 获刑!
被告人吕某某非法使用盐酸进行风化砂加工、水洗,在此过程中将产生的460余吨废盐酸液排放到洗沙坑北侧一无任何防渗措施的石坑内。经环保部门检测废酸液PH值小于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被告人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莱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莱西法院下一步将继续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实行“零容忍”,严格控制对环境污染犯罪分子的缓免刑适用,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和执法力度,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执法衔接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全社会培育和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努力为“生态莱西”、“ 美丽莱西” 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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