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侯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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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见习记者 朱静琳 青岛报道
近期,崂山区司法局特别推出了“民生无小事 调解有担当”的系列专题栏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调解案例是:化解道路交通纠纷 人民调解跑出“加速度”。
某日,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松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家庄信号灯路口处,依次与停车等候信号灯的案外人刘某某、案外人臧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乘车人王某受伤,财物受损。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刘某某、臧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并于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于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双方对于该事故赔偿事宜、具体金额,以及医疗费、财产损失计算、车辆施救费用、交通费等问题存在争议,导致孙某某、某公司、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对于该事故损失迟迟未能赔付。青岛市崂山区诚合法律调解服务中心对该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
调解前期,调解员分别听取了双方诉求。申请人王某的诉求是,要求孙某某、某公司、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377元,支付财产损失63139元,支付必要的车辆施救保管费用以及合理代步费用,以及赔偿必要的精神损失。王某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价格评估报告一份,用以证明该案件的基本事实、财产损失事实等。被申请人孙某某、某保险公司的诉求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双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调解员根据申请人王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逐一进行核实,被申请人孙某某、某保险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主体和王某财产损失实际价值。
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到该小型轿车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王某等人的损失赔付完毕,调解员通过认真沟通,臧某某撤回对甲保险公司的赔偿申请。
2021年9月28日,双方在调解员的安排下面对面进行了沟通。在调解现场,被申请人孙某某、某公司、乙保险公司对于申请人的调解意向表示愿意配合,但一定是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调解员的协调沟通下,最终双达成合意,申请人王某决定仅索要赔偿50000元,被申请人孙某某、某公司、乙保险公司均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协议后,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员在约定履行最终日进行了电话回访,王某表示孙某某、某公司、乙保险公司如约履行了该调解协议。
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不仅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有利于创造社会和谐稳定氛围。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方式在解决复杂交通事故纠纷的高效性,以及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的专业优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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