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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主审法官答记者问

来源:最高法网站   作者:   2016-06-28 18:19:00

关键词: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件;法官;答记者问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主审法官答记者问

  一、基本事实

  1、此案中,两位原告与狼牙山五壮士是什么关系?

  答:原告葛长生之父葛振林,原告宋福保之父宋学义系我国抗战史上著名的“狼牙山五壮士”成员。葛振林于2005年病逝,宋学义于1971年病逝。

  2、“狼牙山五壮士”的由来?

  答:1940年秋,我八路军发起了著名的“百团大战”,晋察冀边区军民积极参战,粉碎了华北日军对我八路军的“囚笼”政策。日军战略后方产生极 大恐慌,其迅速灭亡中国的阴谋破产。为巩固其所谓战略后方,从1941年起,驻华北日军司令长官冈村宁次多次组织日伪军对我易县、涞源、涞水等抗日根据地 进行报复性扫荡。1941年9月下旬,驻华北日军高见部纠集3500名日伪军,完成了对我狼牙山根据地的铁壁合围,在包围圈中,有当地群众和部分政府机关 人员、八路军部分非战斗人员大约4万人左右,战斗部队仅有一团七连。9月23日,日伪军占领易县塘湖、南淇村、北淇村,并开始屠杀我抗日军民。如日伪军合 围进击成功,4万抗日军民的生死难以预料。

  在这生死关头,我晋察冀军区第一军分区杨成武将军于9月24日急令一分区二十团,穿过上、下隘刹村两个村子,突然向南管头村的日伪军发起猛烈攻 击。同时命令三团猛攻北管头村和松山村的日伪军。在北边碾子台、九莲山一带的日伪军,以为八路军的主力在管头村方向,急忙回援。由于杨成武将军“围魏救 赵”战术的成功,九莲山至沙岭子一带出现了大约二十里宽的口子,为被围困在狼牙山上的4万多军民提供了难得的突围良机。

  为了掩护被围军民的突围,一团团长邱蔚命令七连在狼牙山阻击由南向北进攻的日伪军。9月25日七连接到任务后,立即派班长马宝玉率六班的葛振林、胡福才、胡德林、宋学义和机枪班的两名战士,利用狼牙山的险要地形正面阻击敌人。狼牙山战斗由此打响。

  从9月25日早上开始,五壮士在七连其他战友们的配合下,利用狼牙山极为险要的地形,与日伪军展开了殊死战斗。他们利用机枪、步枪、手榴弹、地雷、滚石,在石门口、阎王鼻子(袖筒沟)大量杀死杀伤日伪军,最后且战且走,退至棋盘岭与七连主力会合。

  为了保证被围军民的全部突围,七连全体官兵在棋盘岭与日军展开了更为惨烈的战斗。日军优势炮火打得山石横飞,硝烟弥漫。七连顽强抵抗,誓死不 退,利用有利地形,令日军尸积沟梁,损失惨重。激战数小时后,七连伤亡过半,连长刘福山负伤。在完成上级交给的掩护突围的任务后,指导员蔡展鹏决定率七连 主动转移。为掩护七连主力和剩余干部群众转移,六班长马宝玉再次率全班请战。

  指导员蔡展鹏批准了马宝玉的请求。七连撤出棋盘岭至老道庵小横岭以南后,六班立即在老道庵山口设伏,掩护部队和其他群众转移。日军冲过棋盘岭至 三岔路口后,马宝玉为引诱敌人,防止其向部队转移方向追击,命令全体战士用机枪、步枪一起向敌人开火。猛烈的火力使日军以为八路军一团主力在老道庵山口, 便直接向老道庵山口扑来。伴随着地雷、手榴弹的爆炸,激烈机枪、步枪的火力,又一批敌人倒下。

  为保证转移部队更为安全,马宝玉与其他四位战友边打边撤,引诱敌人往牛角壶、大、小莲花峰方向前进。已经打红眼的日军紧追不放。五壮士又在牛角 壶利用有利地形与日军展开了激战。激战中,又有一批日军被地雷、石头、手榴弹、子弹击中,或倒在狭窄的山道边,或滚落在深不见底的悬崖下。随后,五壮士边 打边退,顺着盘陀路上了小莲花峰。至此,五壮士已经弹尽,且无路可退。面对已上峰顶的敌人,五壮士临危不惧,砸毁枪支,高呼口号,在各自抗击日军处跳下悬 崖。跳崖后,马宝玉、胡福才、胡福林英勇献身,葛振林、宋学义因跳崖方向有小树、灌木,在山腰被挂住获救。

  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发生后,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发布训令并决定:“一、在每次战斗中,高度发扬英勇顽强的搏斗精神,以战斗的胜利纪念他们。 二、在烈士牺牲的地点建纪念碑,并命名为狼牙山三烈士碑。三、决定马宝玉等烈士作为一团模范连七连的荣誉战士,每逢纪念日点名时,首先应由荣誉战士点起。 四、对光荣负伤的葛振林、宋学义二同志,除通令嘉奖外,并各赠荣誉奖章一枚。”1941年11月5日,《晋察冀日报》刊登名为《棋盘坨上的五个“神兵”》 的通讯,对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进行报导。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自此被广泛传播、颂扬。

  新中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宋学义1971年去世,1979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葛振林先后获得“民族英雄勋章”、“解放勋章”和“红星功勋荣誉章”。

  3、本案经历了哪些诉讼过程?

  答:2015年8月25日,原告葛长生、宋福保分别以被告洪振快的上述文章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为由,将被告洪振快起诉至北京市西 城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侮辱、诽谤、侵犯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的民族英雄名誉;2、判令被告洪振快在其新浪 微博上公开道歉,并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中国日报》、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财经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葛振林、宋学义等 “狼牙山五壮士”在天英灵登报谢罪。

  被告洪振快认为,其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根据,并非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构成侮辱和诽谤。被告洪 振快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因此,原告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完全不 能成立,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月7日、1月21日、4月25日组织上述两案的当事人进行了四次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

  2016年4月29日9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洪振快解除了与其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6年6月27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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