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法院召开2020年多元解纷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0-09-24 19:42:56 来源: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张赛 青岛报道

  9月24日上午,市南区法院举行2020年多元解纷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南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北勇介绍市南区法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及E调解云平台试运行情况,市南区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于常文主持新闻发布会,市南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高芃芃发布市南区法院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刘北勇通报了近年来市南区法院在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现代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开展的各项工作和取得成效,从健全工作机制、研发智能平台、整合人力资源等方面,系统介绍了联合辖区单位打造的医疗纠纷法官工作室、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联动调解工作站等一系列特色调解品牌。刘北勇着重介绍了市南区法院自主研发的E调解平台的试运行情况及平台具有的各项功能,并对下一步如何更好强化与各诉调对接单位、特邀调解组织的合作交流、用足用好E调解云平台等进行了展望。

  高芃芃发布了“手机中病毒信用卡被盗刷案、推荐高龄老人购买理财产品引发纠纷案、离婚后起诉对方房屋占有使用费案”等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1.新型案件高效化解,行业调解典型示范

  手机中病毒致借记卡盗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5日,王某持S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在其工作单位附近的S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余额不足。王某回忆在11日曾持该卡取款,清楚记得卡上余额为5000余元,令其大为疑惑。16日上午,王某前往S银行打印借记卡流水发现,该卡曾在12日发生过一笔银行卡转账,收款人为姜某,金额为4900元。王某表示并不认识姜某,该笔转账非自己操作,并且该借记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并没有出借他人或者丢失过。王某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立即前往青岛某派出所报案。后王某与S银行进行沟通,银行表示该笔转账是在账号、密码以及短信验证码完全无误的情况下进行的,故银行方无过错。王某认为该借记卡从未离开自己,并且自己从未将密码泄漏他人,如今借记卡被盗刷,S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

  【调解过程】

  2018年4月,王某向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派至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S银行称,王某于2014年10月向S银行申请开通了网银转账功能,并设定了日限额,选择了“短信验证码转账”方式,即“开通后即可在手机银行、Pad银行、网银大众版等渠道凭短信验证码进行转账”,本案中王某的转账交易系通过“S银行网上银行”进行的操作,9月12日,该账户输入了正确的登陆密码,向预留的手机发出两次短信验证码也均得到验证,在此情况下S银行完成相关操作没有不当之处。王某提到,在9月12日当天,自己绑定有S银行卡的手机突然出现黑屏、系统崩溃的情况,无法接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王某遂前往专卖店进行维修。后王某通过比对银行卡流水发现,发生转账时间也与手机出现异常状况的时间相吻合。据此,调解员认定本案系王某因手机中木马病毒使信息泄漏,致借记卡被盗刷。随着调解的深入,双方态度逐渐缓和,王某认识到自己因手机使用不善致使手机中木马病毒而泄漏了相关信息,造成资金损失;该案中,S银行在责任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从法律角度并无过错,但从维系客户的角度出发,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收到了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支付等新型支付手段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但也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很多金融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安全知识了解较少,或未引起足够重视,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通过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应对不法分子多样化、复杂化的犯罪手段。同时监管部门要通过持续的宣传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消费者应时刻关注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以及手机终端设备正常运行,切勿点击未知链接,下载手机应用APP应当在官方网站进行操作。一旦发生异常,应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个人信息泄漏和财产损失。因该案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被评为2019年全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2.老人理财引纠纷,温情调解促和谐

  推荐高龄老人购买理财产品引发纠纷案

  【案例简介】

  龙某年近七旬,2018年4月曾前往P银行某支行,原计划将60万元存入定期,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某款理财产品收益较高,远比定期存款更为合适。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龙某将6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该产品,认购期一年。2019年4月,龙某前往P银行赎回产品时,被告知所购买理财收益全无,本金损失10%。据了解,龙某所购理财产品属高风险产品,故龙某认为,工作人员未尽审慎评估义务向其推荐不适宜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存在严重过失,因此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P银行则表示,龙某购买该产品系自愿,且在购买后,工作人员曾两次致电回访,确认其购买意愿及对理财相关问题的认知度,龙某均表示认可和知晓,因此对理财损失应当自担风险,银行不予赔偿。龙某曾多次与P银行沟通协商,始终未果,后向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市南区法院将本案委派至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中,龙某表示,购买理财产品时,工作人员曾明确告知“这款理财产品很保险,收益高”,但结果的发生令其对该行和客户经理极度不信任。龙某也十分激动,因身体状况不佳,调解员多次安抚其情绪。调解员通过与双方进行沟通,并翻阅双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得知,龙某认为自己不懂什么风险测评,完全是基于信任才购买该产品,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完成了购买全部过程。P银行则表示,根据调取理财产品的电话回访记录和购买合同,龙某的回答均为知晓,并自己签名确认,且风险测评程序规范。在龙某购买理财产品的全过程中,P银行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调解员认为本案焦点是确定该理财产品的购买是主动认知的购买还是被引导的购买。调解员从专业角度与银行方就理财产品适格销售问题进行研讨,并从金融知识的普及与金融风险防范方面与龙某进行沟通,对于龙某的6万元本金损失,P银行从维系客户角度,向龙某提供一定补偿。龙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本案中,龙某虽在理财产品合同中签字,但是完全基于对银行及客户经理的信任,本身对该高风险产品并没有理性认知,对风险损失没有任何准备;基于龙某已年近七旬,P银行将风险高的理财产品推荐给龙某,存在一定的误导,进行不适格销售;因此,对龙某的损失,P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信用卡逾期需警惕,个人征信大问题

  大学期间信用卡逾期未还影响个人征信案

  【案情简介】

  2018年,张某致电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称其2005年本科就读期间,收到G银行为该校学生统一办理的银行卡,由于该卡仅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及日常存取款使用,并未注意到该卡为信用卡,2009年毕业后不再使用。2018年5月,张某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查询征信报告时,发现存在一笔不良信用记录,影响贷款,而产生该笔不良记录的原因,正是张某使用该信用卡取现200元逾期未还造成的。张某表示,对这200元的超额取现并不知情。在与发卡行多次协商未果之后,张某投诉至协会,要求G银行修改不良信用记录,并消除该卡产生的债务。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向张某详细了解了涉案银行卡的发卡过程、使用情况、逾期还款原因等。张某对超额取现200元未归还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张某同时认为,由于在上学期间对信用卡的性质和功能并不清楚,欠款并非本人恶意造成,且银行只提供了用卡说明,并没有进行专门培训,因此,银行也应承担一定责任。G银行表示,在信用卡还款日到期之前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张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之前,都已经向张某进行了告知,但由于张某更换了手机号,未及时在银行进行变更,导致张某未收到短信提醒,银行不存在过错。

  调解员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张某混淆了借记卡和信用卡的性质和功能,变更银行预留手机号而未及时在银行变更,导致信用卡产生逾期费用,排除恶意透支不还款的可能性;银行在为大学生批量办卡时,未确认大学生已经获知信用卡的还款日、逾期费率、逾期后果等与金融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因此,双方都应承担一定责任。在调解员的积极协调下,当事双方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达成谅解,张某承担逾期费用的20%,调解成功。

  【调解员感受】

  本案中,由于消费者在学生时代对相关金融知识有所欠缺,加之银行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消费者个人信用不良,而随着全社会对信用信息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一旦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将有可能寸步难行。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营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利于接收和理解的方式,向消费者及时、全面告知相关信息,并以适当方式确保消费者已接收完整信息。同时,还应加强金融知识普及,重点关注大学生群体,不断增强大学生的金融技能,帮助大学生健康成才。大学生因社会经验不足,更应当主动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相关知识,在选择或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认真了解产品的基本内容和风险特点,提升自身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离婚后房屋纠纷不断,律师调解入户解忧

  【案件简介】

  原告梁某、被告张某双方于2017年底自愿解除夫妻关系,2018年3月原告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将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某处各占一半份额的房产由中介机构登记出售,房款平分。被告应从2018年4月起积极出售房产,但该房产至今未出售。故原告将其前夫张某起诉至市南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手该案并熟悉案情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原、被告双方想法与诉求。前期沟通时,原告同意调解,被告张某直接拒绝调解。后经调解员与被告张某的多次沟通,了解到其拒绝调解的原因是由于离婚时内心积怨,但对原告仍残存感情。于是调解员从法律、亲情等多个角度出发,于法、于理、于情做通被告思想工作,被告最终被感化,同意调解。在与被告张某沟通时了解到其身体情况欠佳,患有严重心脏病,无法到达调解员所在律所进行调解。被告张某强烈邀请调解员去其家中调解,调解员经过的慎重考虑,最后将调解地点定于被告张某居住地附近的邮政银行内。调解时,由于前期与被告沟通良好,被告张某念其之前与原告多年夫妻感情,并共同育有孩子,同意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愿意支付后续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1000元。之后被告张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原告梁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5000元,调解圆满结束。

  【调解员感受】

  所谓“调解”最重要的就是沟通。在案件前期沟通时,调解员必须与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律师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不能因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而直接放弃。前期充分有效的沟通也有助于调解员更加详细的掌握案件内容,为后期调解做充足准备,降低调解过程中出现矛盾的几率,保证案件调解过程顺畅。调解员需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为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制定适合他们的方案。尤其在处理夫妻双方感情纠纷类的案件时,由于双方多是因爱生恨、互有心结,调解员与双方沟通时不仅要紧扣法律条文,更应注重将案件与感情关系挂钩,从感情角度打开对方心扉,更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5.云端调解突破疫情封锁,耐心引导案件巧妙化解

  某保险公司与邹某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9日,邹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南区某处时,与青岛某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受损。市南交警大队认定邹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青岛某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事故后某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了车辆损失的代位求偿,将请求邹某赔偿权力转让给了某保险公司。根据定损金额及责任划分情况,被告应赔偿35498元。某保险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当时正处在疫情防控期间,调解员接到该案件后,借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迅速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经过一番交流和沟通,最终确定双方争议焦点问题是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因邹某对部分更换配件及维修项目的合理性不认可,调解员多次与车辆维修单位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更换配件以及维修项目的原因。经过和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损失合理性形成了调解意见,最终将合理损失确定为31500元。因邹某无法一次性支付赔款,要求分期支付,但某保险公司不接受被告的分期方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故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建议采用调解及付款期限退后的方式偿还赔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追偿款31500元。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下载“多元调解”APP,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在该平台上就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电子签字确认,同时申请了法院司法确认。至此,该案在诉前成功化解。

  【调解员的感受】

  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如何充分利用线上方式保质保量的进行案件调解成为当前调解员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面对被告的抵触心理、原告的迫切心情,我们还是要一如既往的充分发挥主动性,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及时地学习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真正地让科技为调解服务。要不断加大对当事人的解释力度,让当事人理解并接受线上沟通调解方式,切实感受到线上调解平台灵活性和高效性。同时,调解员也需将线上平台具有的生成调解书、司法确认等功能进行充分宣传推介,打消当事人的顾虑,让当事人知道调解平台的上线和使用,更好地配合调解员开展线上调解工作,这既对提高调解质效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构建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大格局也具有重要意义。

  6.人民调解化矛盾、七年纠纷一朝解

  青岛某物业公司与青岛某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青岛某幼儿园自2010年租赁金色海岸小区8号楼下二层网点房(租赁面积为1600㎡)开办幼儿园。在原告青岛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青岛某幼儿园拖欠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69120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交纳,为此,特诉至市南区法院。

  【调解过程】

  在调查过程中,市南区法院人民调解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由来已久,调解难度较大。后人民调解员与法官助理进行沟通,经过查询得知,2015年1月,原告青岛某物业公司曾起诉要求被告青岛某幼儿园支付其欠缴的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案件一),市南区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后,被告上诉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维持原判,案件一目前在执行阶段,被告也未实际履行,且被告称其正在就案件一申请再审。本案中,双方矛盾的焦点仍为被告主体适格问题以及物业费的支付金额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且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在案件一中也并未实际解决,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原被告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南区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与该案承办法官、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小区业委会进行分析讨论,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但鉴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质量瑕疵,应予以部分减免。

  人民调解员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在人民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被告同意支付本案物业管理费65000元,并主动履行了之前的生效判决,将往年积欠的物业服务费一并缴纳,且该费用在调解当天全额支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解员感受】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之花,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的是耐心,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是一个劝导说服和积极引导的过程,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开始并不一定会接受调解员的意见和建议,需要有一个反复沟通协商的过程,如果缺乏耐心,纠纷调解可能就进行不下去。其次,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当事人双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7.法官+调解员,批量化解物业纠纷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入住后,小区园林绿化、门禁安防、车位管理等配套设施均不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业主情绪激动,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因收不上物业费难以为继,撤出小区,并准备向市南区法院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了解情况后,市南区法院调解员和法官积极介入,多次组织物业公司与业主代表进行协调,但因双方分歧大、部分业主代表抵触等因素一度使调解陷入僵局。后考虑到该小区业主均系某单位员工的特殊情况,积极寻求该单位的支持和介入调解工作。后市南区法院再次组织物业公司、业主、该单位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通过释法明理、均衡双方损益,要求物业公司找出盈亏平衡点,最终达成收取60%欠费总额的协议,210余户业主主动交纳了物业费,该物业服务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调解过程】

  市南区法院收到某物业公司起诉材料后,对该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整理梳理,发现2017年时,某物业公司就向市南区法院起诉了部分业主,请求业主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车位费等。考虑到某物业公司起诉260余户业主案件数量大,大部分业主年龄偏大,如处理不妥当可能会产生不好影响,市南区法院首先在诉前阶段由人民调解员介入,通过电话沟通、入户沟通等方式对该260多件案件进行调解,但因涉案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满积蓄已久,许多矛盾难以调和,业主代表也有抵触情绪,又因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致使小区业主愤懑更甚,调解一度陷入瓶颈。

  为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市南区法院积极探索解决途径,了解到该小区业主均为某单位员工,我院积极与该单位后勤部门进行对接协调,由单位有关部门将小区业主召集在一起,由市南区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实地与业主沟通,进行集体调解。经法官和调解员与双方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均衡双方损益,大部分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了支付60%欠费总额的协议,先后有210余户业主主动缴清了物业费等费用,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减少了诉讼,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广大业主的安居乐业,事关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为有效防范和快速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市南区法院积极作为,协调多方力量参与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过程中,多渠道架构起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沟通桥梁,让物业服务好,业主也能自觉缴费。该批量案件的集中调解,为多元化解纠纷提供了有益经验积累。市南区法院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物业、供热、劳动争议、租赁、相邻关系、家事、合同类的民生纠纷,选配特邀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参与简单民商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不断向前延伸,提供“上门式”的诉讼服务。

  8.从专业角度出发,让调解有法有据

  青岛某公司诉中国某保险公司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9日,青岛某公司为其所有的鲁UJ***7车辆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险及交强险,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2020年4月9日,陈某驾驶该被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鲁UJ***7车辆应负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鲁UJ***7车辆损失2000元、第三者损失费192256元、鉴定评估费9600元,共计203856万元。青岛某公司支付上述三者损失费用后,依据保单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但因双方未就保险赔付金额达成一致,青岛某公司随后向市南区法院具状起诉中国某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理赔款共计20385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调解过程】

  市南区法院将该案委派至青岛市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接到该案件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交流沟通。发现双方争议焦点是9600元的事故鉴定费是否属于保单责任。调解员根据自身多年从事保险经验,就争议问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说明,经过调解员专业耐心的调解,最终原被告同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方案。为消除双方疑虑尽快达成最终协议,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调解中心进行当面沟通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协议事项顺利达成一致,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被告在达成调解协议后30日内及时履行支付了原告保险金192256元整。至此,该案在诉前成功调解结案。

  【调解员的感受】

  调解工作要在充分了解案情并深入理解当事人双方诉求的基础上用“心”处理,设身处地为从当事人考虑,急当事人所急,提出的意见建议于法有据、于理有依,获得当事人的配合。本案争议的焦点“鉴定评估费”一项,从被告角度分析,原告虽能提供费用票据,但难以说明发生该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被告在认定事故造成的三者直接损失金额的基础上拒绝赔付该项费用有理有据;从原告角度分析,在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法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担心被告据此拖延赔付,进而采取诉讼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并敦促被告尽快赔付,也属情有可原。调解员更需要从专业的角度上,向双方解释清楚其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从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在以往的调解过程中,借助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调解并不少见,但总会有部分当事人对不能面对面签署协议而心有疑虑。这个时候就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绪和担心,通过各种方式灵活、及时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才能更好地促成调解。

  9.和解专家高效解纷,行政案件实质化解

  【案情简介】

  原告仲某建诉某房产管理处一案,原告仲某建诉称,19 89年11月18日,原告仲某建的父亲仲某云,在青岛某局举办的“换房大集”上将自己承租的汶上路的公有住房与陈某承租的黄县路的公有住房进行交换,并签订了换房协议。之后双方协调办理承租、退租手续,仲某建与父亲仲某云也搬进了黄县路的房屋居住至今。后来,仲某建交房租时发现,其居住的黄县路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还是陈某。原告遂向被告青岛某房产管理处、第三人陈某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要求变更承租人。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称第三人及原告从未向房管所办理过涉案房屋的退租、承租手续。第三人称确有换房一事,但时隔多年未办理,已记不清当时情形,或许牵涉其他未知事宜。经原告申请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将案件移送和解中心处理。

  【调解过程】

  和解专家领取到该案和解委派单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就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交流。双方当事人到达市南区法院后,和解专家结合自身行政审判工作经历,对青岛市公房承租政策及换房流程进行分析说理,打消了各方当事人的顾虑,对各方化解纠纷的途径提供了参考建议,经过近两个小时耐心细致地劝说,原告最终与第三人达成和解意见,同意两周内至房管所办理房屋退租、承租手续,若有任何案外人向第三人就涉案房屋主张权利,皆由原告承担责任。达成协议后,原告当场提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一起困扰当事人多年的换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当事人握手言和。

  【调解员感受】

  2018年12月,市南区法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挂牌成立以来,共选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退休法官、律师以及街道工作人员等在内的和解专家二十余人,与行政庭干警相互配合,协调工作,共同建设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以实现争议的一揽子解决,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设立,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搭建了一个全新的沟通平台,极大地提高了行政争议化解的效率和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运行,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使争议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化解争议,也为主持和解的专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不断提升自我的平台。

  10.先行调解作示范,高效协商结四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0日,原告张某某、傅某某、綦某某、翟某某等四人的房屋充水试压时,由被告青岛某热电公司负责安装的管件造成漏水给原告室内财产带来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针对张某某个案进行调解时发现,由于张某某房屋漏水致使其楼下住户傅某某房屋受到侵害,傅某某将青岛某热电公司连同张某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于此同时,与上述两案类似的情况同样发生在另外两个住户身上:綦某某诉被告青岛某热电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以及綦某某楼下住户翟某某诉青岛某热电公司、綦某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与四起案件原被告的多次沟通交流,了解到双方矛盾的焦点为赔偿金额问题。

  涉案住户均认为,青岛某热电公司应将供暖开阀试压的情况提前告知住户,避免出现住户家中无人、管道漏水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置的情况。由于青岛某热电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损失,应由青岛某热电公司承担。青岛某热电公司认为,其对财产损害的事实无异议,但具体金额有待进一步鉴定。

  针对原被告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南区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将上述四案合并处理,积极与该院承办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官以及相关小区业委会、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财产损害的事实无异议,具体数额应结合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比例、涉案房产房龄、装修以及建筑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金额。

  调解员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建议当事人互谅互解,商议合适的赔偿数额并尽早履行,并以其中一案作为示范案例,拟定赔偿数额等调解方案,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涉案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其余三案据此分别签署了调解协议,最终上述四案均调解解决,避免了鉴定等事务造成的诉讼负担。

  【调解员感受】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通过厘清案件类型、紧扣调解流程、活用要点方法、分析研判典型案例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调解方法,优化调解流程,确保调解工作逻辑高效。

  本案中,表面上看,受到侵害的仅是楼下住户,但实际因试压漏水的楼上住户,也受到了相应财产损害,若单纯考虑单个主体或个案,不利于纠纷有效地化解和彻底解决。人民调解员和审判团队在研判调解方案时,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将有关案件并案调解,尽量消除当事人自身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的顾虑,寻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点,充分保证各方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合法、合理、合情地促成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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