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40年”|一份判决书,见证改革变迁中的不变司法理念

2018-12-18 15:4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编者按: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作为我国首批设立的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青岛经过40年的改革洗礼,已经成为世界知名的品牌之都、奥帆之都和海洋名城以及山东龙头城市等,她前进的每一步都彰显着改革开放的丰功伟绩。

  斗转星移四十年,沧海桑田一念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时期。40年时光荏苒,中国社会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人民法院紧跟时代的步伐,同样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40年,法院经历了沧桑巨变,但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一直没变。

  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院史馆,陈列着一份该院1981年3月5日作出的铅印的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书,这是山东省乃至全国最早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

  这份莱西县人民法院(81)法刑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张某某,女,51岁,汉族,莱西县绕岭公社某某大队人,因赔偿一案,由莱西县姜山人民法庭判决后,被告不服。经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7月3日(80)民上字第44号终审判决被告张某某负担原告任某某养伤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六十二元四角九分。被告拒不交纳。在强制执行中,被告张某某无理搅闹,并扬言威胁,诽谤、谩骂,阻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莱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国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妨害了政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指行为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一类罪。设立拒执罪的目的在于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以达到惩戒那些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及恶意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并借此警示那些潜在的违法者。

  拒执罪最早见于1979年刑法第157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97年刑法第313条对该罪进行了修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行为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上的区分,及对案件管辖上公、检、法三部门在程序上的衔接进行了明确。2015年7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拒执罪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部分争议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和统一执法尺度。2018年5月30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拒执罪刑事自诉立案条件。

  2018年6月5日,最高法院举行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发布10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据统计,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份,全国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2016年1月到2018年11月,青岛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判处刑罚36人。如今,打击拒执犯罪已成为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

  改革40年,法院经历了沧桑巨变,但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一直没变。(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 记者 曲顺 滕晓阳 通讯员 时满鑫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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