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搓澡巾纹路”也有著作权,开网店卖“仿制品”两企业被起诉

2024-04-25 17:26:1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4月25日上午,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胶州法院举行首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3年胶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日常生活中搓澡巾上纹路图案不仅有美观、实用等功效,还可能成为著作权中美术作品的客体。罗某将鱼鳞状纹路、字母、浪花图案、轮廓、线条等相结合,创作了“搓澡巾纹路”这一美术作品并申请了著作权,又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项下的财产权利全部授予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告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公司将案涉美术作品“搓澡巾纹路”印制于搓澡海绵并生产销售。后原告发现,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胶州某某海绵制品厂在开设的网店中销售的搓澡巾,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使用了该案涉“搓澡巾纹路”美术作品,并将搓澡巾做成了与该美术作品相似的外形。原告遂将该二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生产的搓澡巾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发行权,在店铺中展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去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美术作品“搓澡巾纹路”,不仅包含鱼鳞状纹路,还包括构图、轮廓、线条选择及整体图案的结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与被控侵权商品经对比,仅在浪花造型、英文排序、字体等略有变动,特征上与原告的案涉美术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根据美术作品登记时间来看,原告登记在先,被告虽然也进行了登记,但明显与原告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故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具有在先的著作权,有权就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最终,经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本案是一起集美术作品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于一体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同时涵盖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复合争议,突出展现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以及对于智力成果“先用权”的保护。案涉美术作品“搓澡巾纹路”的财产权利已被全部授予原告,被告两公司生产、销售带有与案涉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商品,且被告的美术作品登记日期在原告公开销售载有涉案作品的产品之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警示生产销售者,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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