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去世无近亲属维权,婶婶抚养侄子长大法院认定可依法索赔

2023-12-25 19:51: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张杰 青岛报道

  侄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将其抚养长大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婶婶能否作为近亲属参加诉讼?近日,平度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法将已尽抚养义务的婶婶认定为已故侄子的近亲属参与诉讼,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1年12月,姜某驾驶三轮车与庞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姜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庞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涉案车辆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经查,姜某的父母已于1976年去世。姜某父母去世后,年幼的姜某由叔叔姜某某(已于交通事故之前去世)、婶婶张某(本案原告)抚养长大,并与其叔叔一家登记在同一户口,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直至2020年1月,因为“办理低保”(村委证明人陈述)的需要重新立户。姜某因车祸去世时,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由张某的儿子(姜某堂兄)和孙子(姜某堂侄)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婶婶张某主张以姜某近亲属的身份提起诉讼,向被告庞某和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款。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姜某居住地村庄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姜某无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自1976年姜某父母去世至2020年1月,姜某与叔叔婶婶已长期稳定的生活40余年,姜某虽未与姜某某、张某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实际收养行为发生于1992年收养法施行之前,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原告张某可以作为姜某的近亲属向被告主张权利。且张某及其丈夫作为姜某的婶婶和叔叔,在姜某父母去世后,自愿承担起抚养姜某的责任,这种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应当予以鼓励和倡导。

  法官介绍,相互帮扶是家庭成员之间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家庭关系中的体现。本案原告虽未与姜某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构成其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但姜某在1992年收养法施行之前即被叔叔和婶婶收养,得到叔叔婶婶的抚养、教育、保护及经济、生活上的帮助。在姜某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作为实际抚养人的张某作为近亲属依法主张权利,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良好社会风尚。

初审编辑:侯祥家

责任编辑:苏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