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老婆婚前财产 男子涉嫌盗窃等犯罪被羁押

2018-12-19 10:58:00 来源: 红网 作者: 周凌如

  偷拿别人的财物会触犯法律,那么偷拿家人的钱也算违法吗?

  近日,曾婵(以下均为化名)和丈夫王川打的一起离婚官司里,就有这么一个插曲。曾婵状告丈夫王川,说他盗取了自己的财产。那么,王川盗取曾婵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老婆或老公的钱,拿了就拿了吗?近日,岳阳平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案子时,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在打离婚官司时,曾婵提出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丈夫王川偿还非法占有的原告婚前财产和近亲属财产共计150万元。原来,王川偷偷将曾婵的婚前财产转移到自己的账户,挥霍一空。尽管尚未离婚,曾婵一气之下报了警。

  12月18日,记者了解到,王川与曾婵已经被法院判决离婚。目前,王川因涉嫌盗窃罪等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

  丈夫偷偷转移妻子婚前财产

  2017年1月,曾婵与王川通过一次聚会相识,同年5月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6月14日,在相恋一年后,曾婵与王川登记结婚。然而曾婵与王川的感情仅维系了不足半年时间,王川在婚后沉迷网络赌博并吸毒,四处举债,夫妻两人多次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在曾婵起诉离婚后,2018年12月平江法院判决曾婵与王川离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

  在曾婵与王川的离婚官司中,发生了一个插曲。曾婵称,王川已经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尤其是2018年7月,她发现王川竟然盗取了曾婵与两个姐姐共用的银行卡密码,通过支付宝等方式盗取曾婵与其姐姐的存款共计150万元。王川的这一行为让曾婵伤透了心。

  当年8月,曾婵到公安局报案,之后,王川因涉嫌挪用公款、诈骗、盗窃等刑事犯罪被羁押。

  王川承认了盗取150万的行为,但面对妻子的失望,他仍希望挽回自己的婚姻。“能不离婚还是不想离婚,我与曾婵还是有感情的,等我坐牢回来再慢慢把家庭搞起来,希望她能给我一次机会。”王川说。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曾婵与王川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王川婚后吸毒并沉迷赌博,经曾婵及家人多次劝说仍旧未有改变,现王川触犯刑事法律被羁押,曾婵与王川夫妻感情应认定为确已破裂,曾婵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王川因赌博所欠曾婵亲属的债务及王川盗取曾婵的财产,因曾婵已向检察机关控诉,另案处理。故判决准予原告曾婵与王川离婚。

  偷拿婚前财产符合盗窃罪构成条件

  在王川盗取的150万元中,除了一部分属于曾婵姐姐外,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妻子曾婵的。王川盗取曾婵钱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首先应当明确,王川所偷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书面约定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这种书面约定,则婚后的财产属于共有。因此,在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属于共有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使用钱财,均不属于非法占有,不构成盗窃罪。

  但在本案中,可以认定的是王川所偷取的属于曾婵的钱,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王川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此外,如果夫妻之间已经书面约定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情况下,如果妻子偷拿丈夫的财产或者丈夫偷拿妻子的财产,也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的。

  类似王川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是否一定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数额比较大、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等。

  本案中,如果曾婵在知道王川偷了自己的存款后,并未报警也并未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应当视为男方获得了女方的谅解,可不认为是犯罪。但曾婵在婚姻存续期间选择了报警,且王川所盗取的钱财数额大,他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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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尹盼盼 岳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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