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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家中失窃 拘禁殴打窃贼“失主”变“罪犯”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张异同   2014-09-12 15:56:00

关键词: 王某 罪犯 殴打 男子 窃贼

   家中贵重财物被盗后,失主伙同他人找到窃贼,采取非法拘禁并殴打等手段,索回被盗财物。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同样是触犯了法律,失主转眼间变成了罪犯。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非法拘禁案,本来是盗窃案受害者的王某,因采取一系列非法手段索回被盗物品,最终获刑。

  今年3月25日,一名自称曾非法拘禁他人的男子来到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大湾派出所自首。该男子姓邓。邓某告诉民警,他曾和冯某一起曾为朋友王某“讨公道”,将另外几名盗窃王某财物的人拘禁并殴打。根据邓某的供述,6月16日、6月17日民警分别将王某、冯某挡获。

  据了解,2012年7月16日,吴某和另两名同伙共同盗窃王某家中笔记本电脑、LV包、邮票等物品。王某后发现系吴某等人所为,遂打算追讨被盗物品和索要赔偿。

  2012年7月25日王某与冯某、邓某等人找到吴某后,将其带至广汉市某小区居民房内拘禁,并实施殴打;当晚王某、冯某、邓某等人又逼迫吴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找到曾经的同伙,并将两人带至青白江区一居民房内拘禁,实施殴打。期间,王某要求两人退还被盗物品并索要赔偿。次日中午,在被退还电脑和LV包并赔偿2万无后,王某等人方让两人离开。

  另经查明,被告人王某、冯某曾分别因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冯某、邓某为索要赔偿和要求履行担保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记者张异同)

   原标题:家中财物失窃 拘禁殴打窃贼“失主”变“罪犯”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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