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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婚宴醉死 法院驳回亡者父母索赔30万请求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秦松   2014-01-15 14:36:00

关键词: 婚宴;醉死;父母;索赔

  这是一起喝婚宴喜酒引发的悲剧!去年9月,25岁男子阿杰在好友的婚礼现场饮酒过多,因酒精中毒永远地闭上了双眼。而后,其父母将新郎一家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不过近日被法院驳回,法院最终判决,新郎一家补偿阿杰父母2万元。

  事件:参加好友婚礼醉死

  去年9月8日是阿强与阿梅的大喜日子,作为阿强的好友,25岁的阿杰被邀请作为会友参加婚礼及晚宴。婚宴期间,阿杰因饮酒过量不适,被扶至客厅休息。不过,随后阿杰被发现脸色异常,身体冰冷,任由他人如何叫唤都没有知觉,于是,阿强及其家人等亲友将其送往中山市坦背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阿杰于当日22时20分死亡。

  据参加婚宴现场的人反映,在婚宴期间,当阿杰身体出现异常后,他被扶到沙发上休息,阿杰呕吐时,阿强的母亲还冲了参茶给他喝。当发现阿杰嘴唇变紫时,阿强等人立即将他送去医院。

  不幸的是,当阿杰被送往医院急诊科时,医生判定其已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各方说法

  死者父母:新郎一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夜之间,别人的喜事变成了孩子的白事,阿杰的父母认为,阿强、阿梅和阿强父母举办婚宴,对阿杰的死亡应当负责。于是,阿杰父母将四人告上法院,要求四人承担连带赔偿307155.26元。

  另外,他们认为,在阿杰脸色苍白、手脚冰冷、全身发抖时,阿强及其家人只是搀扶其在家中休息,却没有实施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婚礼在晚上8时左右结束,但晚上10时之后阿强等人才将阿杰送去医院,到达医院的时间为晚上10时20分,中间相隔2个多小时。最终,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病因为酒精中毒,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30分钟。

  阿杰父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婚礼组织者阿强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令阿杰死于其家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郎一家:阿杰主动喝酒致死

  对阿杰父母的索赔要求,阿强及其家人认为他们对阿杰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其是主动喝酒,结果导致酒精中毒死亡。

  对于阿杰父母认为婚礼是群众性活动的说法,阿杰及其家人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举办婚宴是按照传统风俗所进行的仪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群众性活动。

  另外,阿强等人也没有要求阿杰喝酒,反而是阿杰主动跟其他人喝酒。阿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和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死亡主要是其身体有病所导致,并非主动过量饮酒导致。

  在发现问题后,阿强家人也立即准备花旗参茶给阿杰并将其送去医院,在送院过程中也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

  阿强父母也同意向阿杰父母支付20000元作为补偿。

  法院判决:驳回索赔30万元请求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法院认为,举办婚宴系个人事务,不属于群众性活动;此外,婚宴期间,阿强及其家人并未强迫阿杰喝酒,阿杰是自行喝酒致酒精中毒继而死亡,阿强等人已尽必要的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庭审中,阿强父母同意支付20000元作为补偿。

  综上,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阿强父母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阿杰父母支付补偿款20000元;驳回阿杰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不能苛求主人预见个别事件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高嘉敏法官认为,在本案中,阿强父母及阿强、阿梅举办婚宴仅邀请亲友参加,并未面向社会公众举办,该活动纯属个人事务,阿杰父母以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靖华则认为,从有关人员向公安机关反映的事实可知,死者阿杰在当晚同时喝了一定量的啤酒和白酒而导致不幸事件的发生,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对自身酒量以及过量饮酒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并加以控制。阿强等人未强迫阿杰喝酒,在阿杰酒醉后已对其进行必要的照料,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送院治疗,作为婚宴主人家,阿强等人需招待宾客,不能要求其对阿杰的情况作过度的注意,更不可苛求其能预见类似个别事件的发生。

  因此,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阿强及其家人已达到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人、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文/记者秦松 通讯员李世寅、李文琦)

  原标题:男子赴婚宴醉死 法院驳回亡者父母索赔30万请求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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