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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包皮手术致阴茎烧伤 三次治疗未保住生殖器

来源:大江网   作者:何柳斌 吴侠   2013-09-11 08:17:00

关键词: 包皮手术;阴茎;烧伤;生殖器;医疗事故

  一次小小的包皮环切手术,由于术后在进行短波治疗过程中的错误操作,竟酿成一场重大医疗事故。9月10日,记者从九江浔阳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九江市首例男性生殖器损害赔偿案件。

  2012年3月19日,郑某在某民营医院接受包皮环切术后又进行短波治疗,由于在操作过程中强度过大、时间过长,致郑某阴茎及会阴部烧伤。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和同济医院三次住院治疗,但郑某的生殖器还是没能保住。

  今年4月,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民营医院在对郑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郑某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郑某因包皮环切术造成阴茎龟头及阴茎大部分缺失,性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郑某在某民营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实际经营者是某医药公司。今年5月,郑某将某民营医院及医药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了110万余元人民币的索赔。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民营医院辩称已将医院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某医药公司,应由某医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医药公司辩称其与该医院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至某民营医院处就诊,双方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该民营医院在对郑某的医疗过程中有明显的医疗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原告伤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该民营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该民营医院与医药公司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已构成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药公司明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与民营医院签订协议并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经营权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由于郑某的医疗损害发生在民营医院的经营权转让给医药公司期间,故被告医药公司应对郑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民营医院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49万元,郑某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判决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南都市报 吴侠、记者何柳斌报道

  原标题:男子包皮手术致阴茎烧伤 三次治疗未保住生殖器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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