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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替代性”岗位不能超过一年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2013-07-01 14:29:00

  原标题:“替代性”岗位不能超过一年

  □通讯员 范粟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6月30日讯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修法,主要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规范。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目前我省有劳务派遣工37万余人,为5461户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配合新法的施行,我省正对《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进行修订,对劳务派遣的主要制度规定具体化,并将从7月1日起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引导企业规范用工。

  “本次修改是《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来的首次修改,主要针对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从提高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细化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三性’岗位规定、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等方面着力,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省人社厅政策研究处处长张百顺告诉记者,调查显示,截至今年3月31日,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共4627户,劳务派遣职工371235人,为5461户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省劳动派遣用工主要存在五大问题:一是个别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书面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没有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等内容。二是部分用工单位在主营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制员工。三是一些用工单位在同一工作岗位混岗使用派遣制员工和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办法,派遣制员工劳动报酬明显偏低,有的只相当于用工单位合同制职工的50%左右,直接影响了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归属感。四是存在违法自我派遣行为,个别用人单位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五是一些单位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就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还有少部分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足50万元。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我省正在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省人社厅法规处副处长褚国良告诉记者,此次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将“替代性”工作岗位的一定期间明确为一年;二是为了加强监管,要求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需到人社部门备案。“修订草案将于7月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李广瑞告诉记者,控制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和比例,必然造成劳务派遣工数量的大幅减少。不能要求用工单位对目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实行“一刀切”,要引导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派遣协议,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短期内出现大量劳务派遣工失业。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用工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之机恶意辞退派遣员工、不支付经济补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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