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信息归集工作 新增两项采集内容

2019-04-15 10:04:00 来源: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 作者: 高忠业

通知截图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4月15日讯记者 高忠业)为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信息归集方式为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目前已采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基础上,增加采集“贷款合同编号”和“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两个数据项。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信息的咨询服务。
  其中,在咨询“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方面:
  对于1989年1日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告知借款人该期间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在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给予回复。
  商业银行在信息归集中确实无法填报住房贷款相关数据,但能确认住房贷款真实存在的,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剩余还款时间、是否结清等信息,须加盖公章,提供给借款人留存备查。
  另外,在咨询“贷款合同编号”方面,商业银行应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网银、APP、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告知借款人获取“贷款合同编号”的途径和填写方式。(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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