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年1月起开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为期4个月

2018-12-29 08:54:00 来源: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 作者: 毛道光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12月29日讯记者 毛道光)今日,青岛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32号),青岛市将于2019年1月1日-4月30日正式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普查对象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首次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32号)要求,现将青岛市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正式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四次经济普查对象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将于2019年1月1日-4月30日正式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员将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特此通告。

  青岛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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