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 10月1日起试行

2018-08-31 10:12:00 来源: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娄花

  半岛记者 娄花 报道

  半岛都市报8月30日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青岛市物价局近日制定并发布《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规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0年9月30日。规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结合实际,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分级管理、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的核定、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定调价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则试行有利于提高配气价格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规则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其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价格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燃气配送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新规解读

  ◎何为配气价格?

  城镇管道燃气配送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及价格管理权限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和城阳区范围内的配气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区(市)政府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配气价格。

  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拟定独立的配气价格,报政府批准。城市燃气企业的燃气销售、燃气配送与工程安装业务应实行独立,暂不能实现独立的,必须实行财务独立;若燃气销售与燃气配送业务未实行分离,则燃气销售不得获取利润,只允许弥补购气及财务等成本。

  ◎价格如何校核与调整?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燃气配气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拟定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定调价程序是怎样的?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区(市)政府主动实施,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对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价格主管部门可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调整居民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要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各区(市)政府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城市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要同时抄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区(市)政府制定和调整配气及销售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定价成本、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确保合法合规和公开公正透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要求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成本等相关信息,扩大公众参与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如何进行监管?

  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其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

  需进入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的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及其他符合要求的燃气,其配气价格的制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区(市)价格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燃气配送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查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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