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15项创业奖励政策 大学生农民工开网店补贴1万元

2018-03-16 15:0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梦馨

  大众网青岛3月16日讯记者王梦馨)近日,青岛市出台了《<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推出了15项奖励政策。3月16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经初步测算,预计2017年青岛市有2.3万户市场主体符合奖补条件,各类奖补资金累计可超8亿元。其中,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开设“网店”,将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2017年,为全面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和民营经济跨越发展,青岛市实施了《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出台了20条惠企政策,全面提高、扩大企业升级转型政策激励标准和奖励范围,为民营企业孵化成长、做大做强提供全链条式政策资金支持。《意见》实施以来,青岛市市场主体蓬勃发展,2017年新登记市场主体25.1万户,同比增长33.54%,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18.7万户,同比增长17.72%;“个转企、小升规、企升高、规改股、股上市”梯次培育持续推进,全市“个转企”累计2268户,“小升规”新增1536户,同比增长45.6%,“企升高”总数达2039家,同比增长81%,“规改股”新增693户,“股上市”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达157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意见》确定的各项奖励激励政策落地落实,青岛市又细化制定了“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山东100强等各类奖励政策的具体兑现办法,优化兑现流程,形成了《实施细则》,确保奖励政策及时兑现到位,惠及企业。
  据悉,下一步,青岛市工商局将会同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及时兑现奖励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为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夯实政策基础、提供支撑保障。
  附:十五项奖励政策具体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对除创业者本人外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年产值净增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3.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4.从2017年起,对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5.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6.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在香港等境外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青岛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7.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市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挂牌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8.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9.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0.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1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2.从2017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1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4.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加快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1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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